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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美容美发机构服务规范.pdf

1、ICS 03.080.30CCS A 20DB5103四 川 省(自 贡 市)地 方 标 准DB5103/T 282022生活美容美发机构服务规范2022-07-04 发布2022-08-01 实施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103/T28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经营服务场所.24.1总体要求.24.2卫生要求.24.3节能环保要求.24.4安全要求.35经营服务管理.36服务使用产品和设施设备.46.1服务使用产品要求.46.2设施设备要求.47服务人员.57.1基本要求.57.2工作行为要求.57.3专业技能要求.58服务项目、主要流程及

2、操作要求.68.1生活美容服务.68.2美发服务.99服务工作自查与改进.12附录 A(规范性)自贡市生活美容(美发)机构服务工作自查项目表.13参考文献.16DB5103/T 28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自贡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提出。本文件由自贡市商务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自贡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四川智拓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芸、詹建、何利群、罗大革、唐显明、罗顺萍、王又平、代华金、应秀莉、胡良英、钟传伟、周雪平、廖玉梅、罗建平、黄英、聂俊睿。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03/

3、T2820221生活美容美发机构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活美容美发机构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管理、服务用产品和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主要流程及要求、服务投诉处理、服务工作自查、宣贯实施。本文件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经营性质的生活美容和美发(理发)公司、中心、店、馆、厅、廊、室、工作室、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美容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4、化妆品通用标签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T 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9.5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SB/T 10437美容美发行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SB/T 10991美容院服务规范SB/T 11019美发服务操作流程和服务质量要求SB/T 11020美发美容行业岗位分类

5、和岗位规范要求3术语和定义SB/T 10991、SB11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生活美容服务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用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皮肤抗衰老、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3.2美发服务借助专用设备、工具和产品,运用手法技艺,完成洗发、修剪、吹发造型、烫发、染发、护发、修面(刮脸)等服务的过程。3.3化妆品DB5103/T 2820222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3.4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

6、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4经营服务场所4.1总体要求4.1.1经营场所应合法、固定,符合 GB 37489.5 和 SB/T 10437 的有关要求。其中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少于 30,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少于 10(快剪理发场所经营面积要求可适当降低)。4.1.2相关资质证照齐全,营业证照正本应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字号牌匾规范合法,服务标志设置符合市容市貌要求。4.1.3应明示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卫生管理制度和注

7、意事项等内容,收费应按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宣传应如实客观地向顾客服务项目和信息。4.1.4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分隔设置。经营面积在 50 以上的美发场所,应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区);经营面积小于 50 的美发场所,应设有烫、染工作区域,在烫、染工作区域应有机械通风设施。4.1.5应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经营面积在 50 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立相对单独专用的清洗消毒区域;50 以下的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消毒设备。4.1.6配有工作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根据需要设置顾客更衣间或更衣柜。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流水式洗发设施,且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少于 1:5,美发场所毛巾与

8、座位比大于 3:1,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4.2卫生要求4.2.1经营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应符合 GB 37487 和 GB 37488 的要求。4.2.2消毒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工作,各种服务项目的毛巾严格分开使用,不同项目的毛巾应分用、分洗、分开消毒、分类存放,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每周应做到对经营场所统一消毒一次,流行病疫情期间应采取防疫措施,并增加消毒频次。4.2.3美容美发仪器和公共用品用具应每天消毒,保持清洁状态,防止交叉感染。应配备皮肤病、头癣顾客专用的工具及容器,并有明显标识。4.2.4配备专门摆放美容美发用品、器械、工具的工

9、作台、物品柜或器械车,无乱堆、乱放现象。4.2.5卫生间区域内应配置流动水洗手设备,并定期清扫维护,保持整洁、通风良好、无异味、光线明亮,确保功能完好。4.2.6垃圾箱(桶)完好、数量分布合理、分类设置,垃圾清理及时,无垃圾溢出。4.2.7洁面巾、棉签、口罩等易耗品为一次性使用。配置有一次性饮水杯,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8配置有效地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门窗装配严密,无缝隙。4.3节能环保要求DB5103/T28202234.3.1室内建筑装饰材料宜选择环保、防火、防潮、耐热的材料。4.3.2经营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

10、要求,设有“禁止吸烟”标志。4.3.3服务区域照明度良好,光线充足,使用节能灯。4.3.4宜采用环保节约型设备、用品和清洁能源,在日常经营中应节水、节电、节气。4.3.5储藏间或储藏柜应有足够的储藏空间,门窗装配严密,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防潮和防病霉生物侵入设施。物品堆放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并有明显标识。4.3.6应设有加盖密封的废弃物盛装容器。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18918 的要求。4.4安全要求4.4.1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应坚固、安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4.2电力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电力设备运行正常、安全、完好。4.4.3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有明显标志;安全通道

11、随时保持畅通,并按要求配备应急照明设备。4.4.4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且应符合 GB 13495.1 的要求,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定期对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应使用符合消防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4.4.5应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所有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4.4.6对器械设备有禁忌过敏反应者应禁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4.4.7当服务过程中若顾客出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停止服务,必要时拨打 120。5经营服务管理5.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机构经营服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具

12、体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承担服务使用产品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货查验的主体责任。5.2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规范,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履行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商品(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器械批号或备案号及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5.3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顾客的个人消费意愿,以“质量第一、信誉至上”为服务宗旨。不做虚假广告,不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超范围经营,不损害顾客利益,积极收集顾客意见建议

13、,及时妥善处理或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顾客服务投诉。所经营的项目、名称,不得使用医美词语和具有治疗功效。5.4应建立健全顾客档案,保护顾客的个人隐私,顾客登记的个人信息不应向外泄露。5.5应诚信经营与服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事前向顾客客观真实介绍服务项目的情况,包括所使用的美容美发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经顾客同意确认后方能开始操作。本机构储值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销售和使用。5.6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相应执行标准的要求,顾客购买时,应提醒其购买产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5.7应做好顾客存留产品的保管,建立顾客存留产品使用登记确认制度,提前告知顾客产品的有效期

14、限,对过期产品与顾客沟通后作销毁处理。5.8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记录:服务使用产品和相应器械的进货查验、储存、使用、销售、销毁记录;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及清洗、消毒、检测记录;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与卫生检查记录;DB5103/T 2820224顾客投诉与投诉处置记录等。注: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9应配合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鼓励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5.10应建立顾客回访制度,进行美容美

15、发服务质量跟踪。如发生美容美发质量问题,本责任机构应对顾客承担相应责任。5.11公司制美容美发机构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和财务报表,依法规范运营。6服务使用产品和设施设备6.1服务使用产品要求6.1.1产品信息完整6.1.1.1服务使用产品包装标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产品名称、化妆品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b)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限制使用日期或有效期限;c)产品的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等;d)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6.1.1.2护肤品(化妆品)应符合 GB 7916 和 GB 5296.3 的要求;用于防晒、美白祛斑、染发、烫发、防脱发等特

16、殊护肤品(化妆品)应标注有“特”准字批号的产品。6.1.1.3进口护肤品(化妆品)应有中文标志说明,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规定。6.1.2感官性能合格6.1.2.1服务使用产品应满足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产品应在有效保质期内。6.1.2.2服务使用产品外观无破损、无尘垢,内装无杂质、无变质、色泽正常,色泽出现异常时应禁止使用。6.1.2.3服务使用产品气味应清雅芬芳,气味出现时异常应禁止使用。6.1.2.4服务使用产品上下稠度均匀一致,如表层有出水或出油等不均匀的漂浮物、甚至出现各种颜色的霉斑时应禁止使用。6.1.3注重使用效果6.1.3.1服务使用产品性能应与顾客肤质吻合、与顾客需求一致。6.1.3.2护理手法与专业仪器导入结合。6.1.3.3应听取顾客使用体验反馈。6.1.3.4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有医疗作用。6.2设施设备要求6.2.1室内各区域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宜配备换气、空调设备。上下水通道畅通,营业用水温度适宜、稳定,供应有保障。DB5103/T28202256.2.2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和用品用具,所有设备仪器应符合国家卫生和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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