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开展与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开展与完善的研究综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认为近年来的研究成绩斐然,在相关理论的开展及制度创新的研究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开展。通过对近年来相关的研究成果梳理和归纳总结,充分展现学界对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关注和学术动态,并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未来开展的愿景展望,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民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综述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那么来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策,是在多民族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
2、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形成和开展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民族问题的状况和特点的。自1947年5月1日XX省自治区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实行了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开展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稳固和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建设事业的开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问题原理在中国创造性的运用和开展,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宝库。随着改革开放
3、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时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开展和完善。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一直以来就是学者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线索和脉络,围绕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研究,较为突出的有两条研究思路,即内容的和价值的具体分析。从这两个层面对民族区域自治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了一个宏观的理论把握和现实的创造依据。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分析 目前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容的探讨也根本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如金炳镐就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主体内容总结为概念的“三个核心:即建立民族自治地
4、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从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层级的设置考虑,一些学者对民族乡进行了深入考察,认为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容的必要补充,也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民族乡不同于一般乡,又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别明显,是二者两重性的结合。站在政治学的视角,王国剑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体多元性,即主体的一体性,权力分配性、参与性和合理性。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统一与自治、集中与民主的有效组合方式。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整合各民族的制度选择。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价值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其在我国的最终确立,有其不同于一般民族理论的创造性意义。学者的观
5、点一般集中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原那么的中国化,有效解决了中国国家、社会、民族开展的诸多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创新,它的创设根本服从我国多民族国家的既往历史和国情现状,也满足了各民族共同开展的利益诉求。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答复了民族地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姜又春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源泉、探索历史及最终形成的三个层面上,回忆了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是统一的国民国家,既是对西方自治理论的继承又是对其的根本超越,民族自治理论 。是动态开展的理论。从制度运行的功能而言,蒋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6、既可 以维护国家统一完整,又能够给少数民族地区以高度的自治权,使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开展,它已经成为世界上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典范。从制度实行的终极目标而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到达三个目标,即政治目标: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建设;经济目标:实现各民族经济的共同繁荣;文化目标: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开展和完善研究 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是不断创新开展的,是与时俱进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必须坚持和完善,以不断适应形势开展的需要。因此,关于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始终是近十几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
7、度研究的重点。 (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对策 宋全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50周年理论研讨会所做的综述中认为: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过去成功的理论和经验;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的功能,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开展;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依法行使自治权;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不断稳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重视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司马义。艾买提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认为:在新时期的历史条件下
8、,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二,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必须致力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开展;四,必须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王希恩在科学开展观与民族区域自治中认为:表达科学的开展观是民族区域自治开展和完善带有方向性的要求。坚持科学的开展观应当表达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方面,更应表达在这一制度和政策的具体实践当中。金炳镐、龚志祥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组织形式、实现形式、自治机关民族化和自治机关设置、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及政策方面来讨论民族区域自治的创新和开展。他们提出了一些非常现实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西部
9、大开发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21世纪我国开展的一个大战略、大思路,也是党和政府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新战略、新思路。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统一的,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是西部开发政策,西部开发政策代替不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学者们就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 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 廖杨在论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中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部大开发中所面临的新的开展机遇与挑战,并论述了在西部大开发中应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认为:一,应进一步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二,应进一步完善民族法制体系;三,应进一步
10、加大对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培养的工作力度。吴仕民在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一书中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西部大开发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一,不断激活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开展的功能;二,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三,实行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四,加强自治机关的建设。都淦在在西部大开发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认为:在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他认为:一,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没有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二,协调和处理好民族
11、自治地方内外的民族关系;三,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开展;四,进一步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 民族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国家对民族法制建设十分重视。近十几年来,我国民族立法和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特别是2022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完成,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开展阶段。 (一)民族法制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赵静、贾晔在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对策中分析了当前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族立法的利益定位问题没有解决;二,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民族自治权难度很大,有“法难依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民族立法形
12、式与内容“大而全、“小而全,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不够突出;四,民族立法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民族法制建设后劲缺乏。敖俊德在新世纪初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新成果论的修改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有三个特点:一是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二是修改程序合法标准;三是修改内容侧重于加快开展。他还指出这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展史上的第四个里程碑;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实现第三步战略开展目标的重要法律保障。 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与民族法制建设的关系研究,虎有泽在论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中分析了西部大开发中民族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原
13、那么,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几个方面。作者认为,必须重视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法制建设,特别要加强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宗教,以及民族地区生态、民族地区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惟其如此,才能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才能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才能帮助少数民族走上现代化的开展道路。 (二)民族立法研究 民族立法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标准的工作。民族立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 徐合平在我国民族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中通过考察我国民族立法的现状,指出了民族立法在数量上、内容上以及立法程序上存在的
14、诸多问题。提出了 改善我国民族立法工作、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等方面的建议: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努力加快民族立法的步伐;二,尽快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既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很多内容都已不能适应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要求,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修改;三,加强民族经济立法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龙春松在对我国民族立法问题的假设干思考中指出了我国民族立法的主要成就表达在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五个方面,但也存在民族立法的利益定位不准、民族自治权落实难度大、民族立法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不突出、民族法制建设后劲缺乏等问题。为此他提出了
15、加强和完善民族立法的对策思路:一,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提高民族立法的纯洁性、权威性和统一性;二,民族立法工作重在内容,重在实效,必须对现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立法形式进行大胆改革,必须精减立法条文,让民族立法从繁琐的形式主义中解放出来。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经济立法也受到了关注。马玉祥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立法要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根本任务,其内容包括我国有关宏观调空方面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标准市场主体体系的法律、法规;标准市场管理与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等。雷明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应侧重分析我国社会经济开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和吸收过去及国外民族法制工作经验的根底上,确立我国现阶段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那么,制定具体的民族立法规划,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民族立法步伐。 关于杂散居少数民族立法问题,袁仲田认为。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国家政治安定,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开展的需要。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应突出民族特点,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其开展经济文化,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