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禁牧休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遏止天然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趋势,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建立合理的草原利用、保护与建设机制,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假设干意见、XX省草原条例、x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x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自治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休牧是指一年内一定期间对草原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 第四条施行禁牧休牧遵循以下原那么: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 遵循自然规律,宜禁那么禁、宜休那么休、宜轮那么轮,实行休牧与轮牧、放牧与舍饲相结合; 坚持以村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 坚持“谁禁(休)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和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的原那么; 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开展,实现草原植被恢复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监督。应当不定期地对全县禁牧休牧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草原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的管理,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同时对禁牧休牧区的植
3、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根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禁牧休牧的落实、管理及宣传工作。对各禁牧休牧区指定专人负责,对禁牧休牧区随时进行巡查,禁止在禁牧区和休牧期从事放牧活动,并做好禁牧休牧区的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境内退化的草原,根据退化状况实行禁牧和休牧,并采取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等综合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自治县境内严重退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实行封育禁牧,封育禁牧期不少于五年;中度和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在牧草返青期和成熟期各休牧四十五天以上。 第七条自治
4、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建设人工草地,贮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调整畜群结构,开展舍饲畜牧业,实行封山育草和种草养畜,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八条自治县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强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综合治理、饲草饲料加工等技术的科学试验研究和推广工作,为禁牧休牧实施区农牧民提供技术效劳。 第九条禁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区用围栏进行封育保护,设立禁牧标牌,载明禁牧地点、面积、四至界限、期限、管护人等内容。 第十条实行禁牧休牧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必须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禁牧休牧合同书,并报自治县草原监理部门
5、备案。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禁牧休牧草原的类型、地点、四至界线、面积; 禁牧休牧的期限、起止时间; 禁牧休牧期内的管护要求及措施; 权利、义务及责任; 合同有效期限; 解除禁牧后的利用方式; 违约责任; 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禁止在禁、休牧草原的禁牧期和休牧期内从事放牧活动,禁止在禁、休牧区从事滥采、乱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和毁坏禁、休牧草原的围栏设施。 第十二条禁牧草原到达解禁标准(连续禁牧五年,且禁牧区的年产草量超过当地理论载畜量条件下家畜年需草量的2倍)后才能合理利用,利用解禁后的草原和非休牧期草原,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控制放牧牲畜数量,严禁超载放牧。鼓励和支持采取划区轮牧
6、、轮割等方式科学利用草原,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县草原监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自治县草原监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在开展禁牧休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村,优先安排草原保护与建设工程;对积极进行草原保护与建设,施行禁牧休牧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以及在禁牧休牧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禁牧休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