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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docx

1、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方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和关键。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方法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方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方法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方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本方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

2、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联系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

3、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节能规划与管理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街道、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那么、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同级公共机构。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

4、位用能特点,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公共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以及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第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考核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

5、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本级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

6、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实时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

7、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七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测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程,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

8、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节能效劳机构,对本级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第三章节能措施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效劳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将节能收益按合同比例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的资金,

9、可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效劳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效劳企业订立物业效劳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

10、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五)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采用节水型器具;(六)重点监测网络机房、空调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标准,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

11、制标准,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工作,并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二)大力推广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运用;(三)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节能工作经验,提高工作人员节能管理水平。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可以多渠道解决节能工作和节能改造资金。市和

1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工作的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执行国家、市政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目录的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六)既有建筑在

13、进行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改造情况;(七)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八)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能源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

14、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四)未按照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说明充分理由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三

15、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第三十五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工程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工程,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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