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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docx

1、修订版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确保村(居)民在方案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方案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效劳,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

2、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执行方案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标准,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社区)方案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管理与效劳职责 第五条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村(居)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合,广阔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效劳、群众满意。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组织实施方案生育自治章程,标准村(居)民的婚育行为。 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效劳,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

3、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 3、与村(居)民签定并履行方案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罚违法行为,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2、依法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方案生育的工作情况。 3、制定或修改方案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方案生育合同书。 4、变更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关于方案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条八条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方案生育协会职责 1、带着群众学习、宣传、执行方案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

4、,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2、协助村(居)委会在广阔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效劳。 3、参与村(社区)方案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阔群众对方案生育工作的需求,催促方案生育村务公开。 4、在村(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履行计生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均为本村(社区)育龄群众。 第十条育龄群众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方案生育方面的权利。 2、享有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效劳、定期参

5、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效劳的权利。 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 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方案生育建议和批评,对村(居)委会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育龄群众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方案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自觉实行方案生育,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 3、自觉遵守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自觉接受村(居)委

6、会组织的“孕(环)情监测与生殖健康效劳和村人口学校 的学习培训。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居)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村民行为标准 第十二条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方案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旧的婚育观念。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方案生育政策、法规。禁止违法生育。生育必须持证,新婚夫妻双方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效劳证,凭生育效劳证享受生殖保

7、健效劳和免费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经个人申请、街镇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审批等程序,领取生育证前方可怀孕生育。 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当年生育对象选择落实一项平安、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的村民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30天以上时,应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合同;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期间,坚持每半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现居住(从业)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

8、孕(环)情监测证明或回村参加“孕(环)情监测。 第十七条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其婚育情况,并催促其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八条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房屋出租户方案生育责任书,监督租房者实行方案生育。发现租房者有违反方案生育行为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不收留、包庇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对象,不阻挠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有指标待孕或有疾病需要取环时,应先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批准前方可施行手术。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

9、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管理与效劳制度。形成“街(镇)指导、村(社区)为主、协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村(社区)成立方案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村(居)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生的副主任、妇女主任和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长任副组长,计生协会会员,村(社区)医务室医生为成员。 第二十二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XX市方案生育管理方法的规定,村(居)委会主任与育龄群众签订方案生育合同,标准村级管理行为和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 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工作报告会,报告上年度生育情况、节育情况、

10、奖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每月召开一次计生例会,使方案生育工作情况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推行方案生育村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方案生育协会和村(社区)计生效劳室的职能作用,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适用的术后、孕期随访效劳、生殖健康效劳和生产、生活效劳。 第六章奖励与制约 第二十六条奖励 1、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日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省条例、市方法有关规定,落实奖励政策,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方案生育户确有困难,村委会可以在民政优抚、上学、就医等方面酌情给予照顾。 3、方案生育户务工经商的,可

11、以优先、优惠办理各种证照。调整种养结构的,可以优先享受村(居)委会提供种子、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效劳,并可以优先进镇、村企业务工。 第二十七条育龄群众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违法生育的,按省条例、市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进行处理。 3、在出租房屋时,不履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方案生育法规进行处理。 4、收留、包庇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口,或阻挠方案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5、违反方案生育合同有关规

12、定的,按合同约定,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关的处理。 6、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居)民委员会解释。假设有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一致的,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另行讨论、修订。 第二篇:方案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方案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2023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方案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

13、院批准、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方案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方案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方案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方案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年度人口方案的制定。人口方案

14、和生育指标的落实方案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方案生育合格村创立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方案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村民参加方案生育学习,催促村民遵守方案生育政策。 (二)办理、审查有关方案生育证明、证件。 (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时向村民宣传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效劳,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效劳。 (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方案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方案生育根底知识教育。 (二)享受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效劳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方案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方案执行、生育关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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