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那么范文(1)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3)55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办发(2023)2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x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三条 学院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
2、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教育规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第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 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开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开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3、面开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开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根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学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那么,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
4、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七)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学院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开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效劳工作,开展党内基层民主,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标准化、常态化、长效化。(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5、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权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催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6、、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方案,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学院党务公开工作。(五)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组织党委讨论或决策事关学院开展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六)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院的人才工作。(七)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八)负责党委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党委班子
7、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九)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受党委书记的委托,可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日常工作。第四章 院长的职权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院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开展规划、根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 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 制度、年度工作方案。(
8、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开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方案。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根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效劳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开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9、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负责学院院务公开工作。(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第五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第十条 学院应当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党委会对
10、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委员人数和组成遵循相关规定。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必须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举措、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2.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4.意识形态工
11、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巡视工作的重要事项。7.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三)事关学院改革开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1.学院章 程、学院总体开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重要事项。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开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 制度。3.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内
12、单笔50万元以上的支出(不含工资、水电、社保等日常性支出)审定;预算外单笔20万元以上的支出追加审定。5.单项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购置审定。6.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和融资审定。7.20万元以上的重大捐赠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审定。8.基建工程项目变更需要新增工程款10万元以上、累计超过合同金额的3%以上的审定。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10.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11.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12.市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
13、项。13.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四)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2.学院机关党政职能部门、教辅机构等副科人员的选拔任用。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院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五)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方案。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六)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14、,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七)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八)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九)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罚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十一)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学院改革开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那么,分管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那么和要求,组织专
15、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根底上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那么:(一)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二)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三)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院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四)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