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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城内违规建筑处理的建议.docx

1、关于县城内违规建筑处理的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XX县区城规划管理,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XX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县区城市建设开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XX县区违法建筑的处理 (一)年4月7日县城总体规划修编,XX县区建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32号)下发之前发生的违法建设,由县建设局、国土局确权,在XX县区建设时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安置。 (二)年4月7日XX县区建

2、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32号)下发至年2023月2023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5号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撤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确认为被征地村民因居住困难修建的违法建筑,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主动撤除或主动与建设部门签订撤除协议的,纳入拆迁安置范围;不属于被征地村民、非法买卖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自行撤除或主动与建设部门签订撤除协议的,属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工料补助,属其它结构

3、给予350元/平方米工料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既不主动撤除又不与建设部门签订撤除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撤除,不给予安置或补助,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设已建成局部造价2023%的罚款。 (三)年2023月11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5号)公布施行后,迎风抢建的违法建筑,经建设部门制止,已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自行撤除,或自愿与建设部门签订撤除协议的,属于征地村民砖混结构按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修建的违法建筑,按村民修建房屋补助标准的80%补助。在本

4、实施意见公布期满后才自行撤除或与建设部门签订撤除协议的按70%补助。经建设部门制止后,仍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一律强制撤除,不予补偿,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设已建成局部造价20%的罚款,对涉及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组织或纪律处分。 (四)属地质灾害搬迁修建的房屋,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地质灾害搬迁修建的房屋名单由雍熙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 二、旧XX县区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一)年4月7日县城总体规划修编,XX县区建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32号)下发之前发生的违法建设,根据XX省城

5、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按工程造价的5%罚款,并交清相关规费、税费后补办手续。属于近期拆迁改造地块内的违法建筑,主动签订拆迁协议的,在交清罚款、规费、税费后,由开发业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二)年4月7日XX县区建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32号)下发之后至年2023月2023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5号)公布施行前)修建的违法建筑,根据XX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按工程造

6、价的8%罚款,并交清相关规费、税费后补办手续。属近期拆迁改造地块内的违法建筑,主动签订拆迁协议的,在交清罚款、规费、税费后由开发业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三)年2023月11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5号)公布施行后迎风抢建的违法建筑,凡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根据XX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在本实施意见公布期限内按工程造价的12%罚款,交清相关规费、税费后补办手续。属近期拆迁改造地块内的违法建筑,主动签订拆迁协议的,在交清罚款、规费、税费后由开发业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凡在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已公告实

7、施区域内的,根据XX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按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交清相关规费、税费后补办手续。属近期拆迁改造地块内的违法建筑,主动签订拆迁协议的,在交清罚款、规费、税费后由开发业主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相关处分,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折除,不给予补偿,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筑已建成局部造价20%的罚款,对涉及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组织或纪律处分。 三、年7月20日经县人民政府纳府批字()34号文件批准的190户私人建房,按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

8、告(纳府公告()5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已建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开工施工,不影响城市规划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罚款补办相关手续,建筑物(构筑物)投资超3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300平方米以上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的规定予以处分。 四、XX县区和旧XX县区以县城总规界定的范围为依据,违法违章的时间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等作为判定依据。违法建筑建成局部造价计算,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价市场参考价为依据计算。 五、已出台公布实施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冲突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六、本实施意见自年6月30日公布,年8月1日施行。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已被强制撤除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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