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经营用房公开竞租工作总结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公开竞租的主要做法 暂行规定对经营性用房界定、公开竞租程序、竞租价格确定、出租期限以及租金收入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1、明确公开竞租的范围。规定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除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外)所管理使用的房产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包括出租的临街用房、营业性的培训中心以及用于出租的生产、办公用房),都要按照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国有、集体企业涉及经营性用房出租的,均要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2、明确公开竞租程序。规定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可对经营性用房自行组织招租,也可以根据标的情况委托市财政局国资营运公司负责实施
2、,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在公开竞租前应制定公开竞租方案并报财政局备案,在备案后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在侨乡报或电视台发布竞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同时在房产显著位置张贴竞租公告。 3、明确公开竞租方式。要求在公开竞租招标会前由房产管理使用单位、市财政局和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等部门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共同确定成交底价(保存价)、起拍价和每次加价幅度,按照“截时截标,价格优先,价高者得,不到底价不成交的原那么,对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进行公开竞价租赁的阳光交易。同时明确经营性用房出租最长期限为3年。 4、明确租金收入管理。经营性用房出租租金由房产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收取,统一使用市财政局专用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3、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立“帐外帐,不准以福利等形式抵扣租金,更不允许利用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 5、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违反暂行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收缴其全部出租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公开竞租的主要成效 暂行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较好效果,加强了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同时,也实现了国有经营性资产配置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1、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经营性用房配置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了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实现效益
4、的最大化。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共有28个单位总面积达2202342平方米经营性用房实行公开竞租,成交面积12746.8平方米,成交年租金达439.85万元,同比底价增幅达53.8。如2023年4月,市人事局沿街一层177平方米店面通过公开竞租,年租金收益到达46.2万元,同比公开竞租前收益增幅达92.5;202223年3月,市第一医院884平方米的沿街店面通过公开竞租,年租金收益到达59.3万元,同比公开竞租前收益增幅达20235.6。 2、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行公开竞租使房产资源配置在“阳光下进行,让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同时,也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了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3、加大了源头治腐工作力度。实行公开竞租改变了以往房产资源配置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决定的状况,形成了“要房产,找市场的气氛,减少了掌握房产资源配置权的部门和人员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的条件和时机,从源头上防止了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