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4 ,大小:16.74KB ,
资源ID:1589730      下载积分:8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nwk.com/docdown/158973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23年行政应诉工作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sc****y)主动上传,蜗牛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蜗牛文库(发送邮件至admin@wnwk.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23年行政应诉工作规定.docx

1、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辩论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辩论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辩论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

2、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辩论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辩论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辩论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

3、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标准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

4、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2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前方可离开现场。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单位按规定时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单位。 第八条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后的15日后退还样品。对于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作出处理意见后,和予以处理的产(商)品一并进行处理。不属违法的产(商)品,存放与被检单位的复验用样品应及时启封。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承检单位应对样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样品丧失、难以检验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有关人员应承担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样品的抽取、保管及检验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那么应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4页 共4页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