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开展 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很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众通过这项制度受益,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益。但也应看到,这项制度还很不完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意义还没有得到重视,法律援助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等等。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效劳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以国家法制的相对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存在、开展为前提的。迄今,该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开展已有5
2、00多年的历史,已经逐渐从律师的个人实施的小范围的道义行为或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开展成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成为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应尽义务,从而成为现代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由民间行为到政府行为的开展特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自始至终主要是在政府的倡导和主持下进行的,具有自上而下的开展特点。其在建立之初,就确定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主力军的开展框架。但同时,考虑到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与国家法律援助工作者所能提供的援助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国家在积极设立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以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作为主力军的同
3、时,也在努力调动社会力量,提出应当鼓励社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支持和协助各级妇联、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大学的法律院系组建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来缓解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人员短缺等困难,从而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在XX县区,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正在俏俏兴起,继去年罗门社区法律咨询站、偏门社区法律效劳中心成立,今年又相继成立了越都社区法律援助站、水沟营社区法律咨询站,北海街道所有社区都建立了法律咨询站,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俏俏兴起不是偶然的,说到底是ngo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没有一个国家仅仅靠政府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对法律援
4、助的需求,法律援助还需要有一些民间组织的力量参与。 一、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社区法律援助组织采取了许多灵活的方法,使之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开展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缺少生存与开展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宽松的社会环境。 1.认识方面的限制。 社会认识,首先是官方认识,对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怎么看、怎么对待其开展。中国文化具有单一而非多元的特点,社会习惯了单一的组织类型和单一的运作方式。在传统的“一元化领导模式下形成了这样根深蒂固的观点:民间就是非政府,非政府就是无组织、无政府状态,是无束缚、自由自在。要改变这种观念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做到的。目前民间组织还无法取得社会的充分理解,也难以得到官方的密切配合,因此社区法律援助组织遇到的首要障碍来自于人们认识上的限制,或者说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社区法律援助组织。 2.社会保障方面的限制。 作为非官方组织,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缺少相关社会机制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