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墓税收政策经验交流材料 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经营公墓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使基层税务人员在税收管理过程无所适从,经营性公墓税收政策亟待明确。一是取得墓地属性不明确。民政部门介绍,各地公墓取得土地的方式五花八门,有的依靠划拨、有的走招拍挂,具体到招拍挂中还有按照商业、工业用地、民用地的不同,同时,按照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和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规定,墓穴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效劳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也就是说,购置公墓占用土地,其用地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个说是租赁关系,一个说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墓地属性难以界定。二是殡葬效劳范围不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效劳,婚姻介绍,殡葬效劳免征营业税。现实情况是,墓地作为不动产,开发商一般与民政局合作,对方出地,老板投资。由于营业税法规定殡葬效劳是免税的,除去建筑材料和土地本钱,开发商利润近400%。所以,近年来“炒墓地的越来越多,殡葬行业暴利现象也引起关注,那么,经营性公墓如何征营业税
3、,需要对公墓收费的工程和性质进行认定,据了解,殡葬行业收取的费用主要集中三个环节:殡葬仪式费用、殡葬用品费用和墓葬费用。究竟哪些工程属于免税、哪些工程不免税,每一种收费到底应征哪种税,现行税收政策仅仅列举了殡葬效劳免征营业税,使基层税务人员对哪些征税,哪些免税往往感到难以把握。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对殡葬效劳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三是营业行为性质不明确。根据公墓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说明经营性公墓是一种营业行为。根据公墓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公墓主要收取的费用包括墓穴管理费、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
4、费,并没有收取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经营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的,因而,对经营性公墓收入不能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但是,如果按照租赁关系计算征收营业税,租赁行为属于一种效劳行为,这种效劳行为是否纳入“殡葬效劳呢。也不够明确。现实中,如何征税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按照效劳业征税,有的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有的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有的对经营性公墓的地面建筑附着物局部,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如xx市地税局规定:经营公墓的单位取得的转让墓地收入那么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XX省地税局对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无建筑物的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四是税收征
5、免界定不明确。当前殡葬事业已由过去的纯粹的公益事业转化为“一个特殊的效劳业,其表现为两重性:由其公益性带来的政策性,由其商业性带来的经济性。过去,为支持殡葬事业的开展,国家对殡仪馆的殡葬效劳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比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殡葬效劳免征营业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殡葬效劳免征营业税。但是,其中没有明确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是否属于殡葬效劳的范围。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效劳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将转让墓地使用权纳入殡葬效劳范围,给予了免征营业税优惠。2023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仍然将殡葬效劳纳入免税范围。但是,202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下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假设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标准性文件的通知明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予以作废,具体是否征免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