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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共产党党内监督实施意见.docx

1、共产党党内监督实施意见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 1、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不含各单位党组和厅局职能党委。下同)、纪检组织(不含省纪委派驻派出各单位的纪检组和厅局职能纪委。下同)、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建立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努力把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统一起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使机关党组织开展党内监督的目标明确,任务清楚,方法可行,积极推进省直机关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提高省直机关为人民效劳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

2、本实施意见。 2、省直机关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监督制约与保护相结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根本原那么。 二、实施党内监督的目的、对象 1、党内监督的目的是开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提高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证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2、党内监督的对象是省直机关

3、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财、物、工程审批、执纪执法等岗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三、省直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能否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正确行使人

4、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那么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那么,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监督职责 1、省直机关工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省委和省纪委的部署,提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意见,检查了解机关各级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党内监督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反映有关情况。 (2)对省直机关工委委员、省直机关纪工委委员、工委各部门负责人和省直机关各单位党

5、组织、纪检组织的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3)对省直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履行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 (4)了解掌握省直机关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如实向省委及有关部门反映。 2、省直机关纪工委是省直机关工委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省直机关工委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党的监督工作,开展对党内监督的催促检查。 (2)对省直机关党员和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受省纪委委托,检查和处理省直机关未设职能纪委单位的处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纪法规的案件。

6、 (4)向省纪委和省直机关工委报告省直机关党内监督工作情况。 (5)受理对省直机关各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省直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含直属机关党委、事业单位的党委、不设机关党委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 (1)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直属机构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 (2)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开展党内监督的八条主要内容进行监督。 (3)协助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

7、意见和建议。 4、省直机关各单位党的机关纪委(未设机关纪委的机关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同级机关党委和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组织协调本单位机关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机关党内监督工作的催促检查。 (2)检查和处理本单位(含直属机构,基层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纪法规的案件。 (3)向同级机关党委、党的同级基层委员会和省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报告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4)受理对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5、机关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

8、权利: (1)及时向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 (2)对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所在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所在党组织或者在所在党组织的会议上提出保存,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相反的意见。 (3)在所在党组织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负责地揭发、检举机关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向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本单位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评议,发表意

9、见。 五、机关党组织组织实施党的监督的主要方法: 1、通过组织生活会进行监督。各单位机关党组织每年检查一次党员和党员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2、通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进行组织监督 (1)省直机关的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规定开好一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按照上级组织确定的内容,会前通过本单位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党员、群众、基层党组织对党组(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围绕当年上级党组织明确的主题内容,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班子内其他成员和基层

10、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组(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对开好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党员、群众、基层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和时限如实书面上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直机关工委,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整改措施向本单位党员、群众或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机关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3、省直机关工委委员,除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两个以上省直单

11、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对开得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总结;对不按要求、不按程序、不符合主题内容的民主生活会,要提出明确的批评,促其改进。 4、通过民主评议党员进行监督。在各单位机关党组织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民主评议党员一次,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机关党委要进行检查并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 3、通过执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开展监督。 (1)机关各级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本系统公开。 (2)对于本单位、本系统事关改革、开展、稳定和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情况以及重大问题,机关党组织要监督党组(党委)

12、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3)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向机关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反映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通过开展述职述廉进行监督。 (1)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省直机关纪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年按省委和省纪委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2)机关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的负责人每

13、年在本单位召开的一定范围的会上述职述廉一次,并可以邀请群众参加会议。各单位机关党委书记(含不设机关党委的党总支书记和支部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的述职述廉情况,要书面报省直机关工委及省直机关纪工委。 6、通过加强信访处理进行监督。 (1)机关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党员、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点信访事项应当催促检查和抓紧处理。 (2)信访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那么。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一般应根据党员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可直接处理下级党组织管辖范围的问题。 (3)凡向机关党组织、纪

14、检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及时调查处理。提倡和鼓励党员实名举报和反映情况。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将调查了解,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并听取其意见。 7、通过开展谈话和诫勉进行监督。 (1)省直机关工委班子成员应不定期与省直机关各单位机关党委(含不设机关党委的总支、支部)书记谈话;省直机关纪工委负责人应不定期与省直机关各单位机关纪检组织的负责人谈话,了解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个人廉洁自律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提出问题、

15、建议和要求。 (2)机关党组织要监督本单位党组(党委)的负责人、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进行任前谈话。把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发现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勤政廉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组(党委)、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或组织(人事)部门留存。 六、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1、机关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所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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