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企业整治环境工作方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煤矿企业环境管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对新、改、扩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在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前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或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应当
2、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存在重大环境平安隐患以及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停止建设或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全县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煤矿企业,必须在年8月31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严格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于开工前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环境保
3、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全县凡正在建设中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审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已经建成投产但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的规定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整治,并于年2023月31日前报审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严格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管理 各
4、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排放污染物。 四、严格落实煤矿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切实承担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切实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煤矿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掘进废渣
5、、煤矸石和生活垃圾。各煤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平安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2)关于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平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
6、162号)、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aq-)和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落实煤矿矸石山平安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平安管理,切实做好自燃、滑坡、崩塌的平安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生产平安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对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平安管理应由原煤矿企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其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平安管理由县煤管局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已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平安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平安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各煤矿企业对煤矿矸石山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必须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封场,并符合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切实加强煤矿废水管理。煤矿废水主要包括井下废水和生活污水,各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一是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不得超标排放。二是新建煤矿在设计中,应优先选择矿井水作为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三是对于高矿化度采煤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度处理和综合利用,高矿化度采煤废水用作农田灌溉时,还应该到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20234-92)规定的标准。 3.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煤矿企业
8、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建立XX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向国土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缴纳预提保证金,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在停办、关闭、闭坑前,必须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平安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经国土部门验
9、收合格。因违法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采矿权转让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各煤矿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应急演练;三是建立环境平安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平安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10、。当前,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162号)、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矸石山平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15号)、市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矸石山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监察字()226号)等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11、要建立环境平安联开工作机制,通报隐患排查情况,增进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平安事件的平安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查。具体职责如下: 1.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煤矿企业新、改、扩建工程执行环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企业,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依法进行处分;对未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分;对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
12、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分;对擅自闲置、不正常使用或者撤除环保设施、场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分;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依法进行处分。 2.县煤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但在生产过程中其环保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煤矿企业,应撤消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对煤矿企业
13、煤矿矸石山特别是已关闭煤矿企业停用或废弃煤矿矸石山的平安监管,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执法内容,防止出现煤矿矸石山垮塌灾害事故,确保不发生因平安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3.县国土房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那么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渝财建()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煤矿企业,不予核发或换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企业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对煤矿企业分期恢复治理工程应当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验收合格
14、后,才能上报市国土部门复查;对煤矿企业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商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办理煤矿企业闭坑手续时,应组织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对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的资料进行审查,经验收合格的,方能返还预提保证金;煤矿企业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商县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4.县安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市平安生产条例、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催促县级相关部门、涉及煤矿企业的乡镇依法履行平安监管职责,防止煤矿矸石山发生平安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全县涉及煤矿企业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要依职权进行处理或移送环保部门进行处理。积极配合县环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煤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