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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x

1、粮油平安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粮油平安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食用油的统称。本条例所称的平安监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粮油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用平安,依法对本市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及其平安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对粮

2、油平安情况进行监测检验。粮油平安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承担监测检验工作。 第六条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粮油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业标准,教育会员依法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油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粮食检测手段,并具有能保证粮食平安储存的仓库,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工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未经审查核准的,不得从事粮食的收购业务。 第八条粮油运输必须执行平安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粮油的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粮油产品不

3、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 第九条粮油加工生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平安卫生管理,各种机具和包装用品必须符合平安卫生要求; (二)建立平安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跟踪制度,完善记录规程,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对其加工生产的粮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在其包装物上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作出标注。转基因粮油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标明转基因成分,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十条粮食储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采用缺氧、低温、通风等科学储藏方法,做好粮食平安保管工作;对粮食虫害的防治,应当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的有关标准;薰蒸后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出

4、库加工和销售。 第十一条粮油储藏、加工生产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化学药剂的平安保管,有毒有害有异味或者污秽不洁物品应当远离粮油储藏(堆放)区存放,以免引起误用或者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粮油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粮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凡不合格的粮油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在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粮油或者使用霉变的原粮副产品加工粮油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染色剂)或者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使用工业油(矿物油)对大米、杂粮进行抛光处理; (四)在食用油中掺入工业油(矿物油)、泔水油及未经精炼的毛油;

5、 (五)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消费者就粮油平安问题向粮油的加工生产、经营者查询时,加工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消费者对答复不满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粮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大粮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开展粮油平安检查,及时公布本地区粮油的平安情况和准入、退出情况。对有可能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有毒有害粮油产品,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依法予以封存,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市场的平安检查情况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

6、条鼓励对违法加工生产、经营粮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等部门进行处分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食品卫生部门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粮油平安的管理和监督中,怠于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进口粮油的平安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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