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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成功再审申请书.docx

1、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2023年成功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篇一)申请人_、男、_岁,汉族,农民,住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及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法院(2023)_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和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县人民法院(2023)巴民初字第95号、_中级人民法院(2023)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

2、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23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3、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局部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局部。前局部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

4、局部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局部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

5、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那么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标准,二那么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

6、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局部,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成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成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 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辩论意见,更未向

7、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成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成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唐。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 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那么第

8、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时机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那么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那么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

9、,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 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10、。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进行再审。 此致 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篇二)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XX省自治区XX市人,住XX省自治区XX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XX省自治

11、区XX市人,住XX省自治区XX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XX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23)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XX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23)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23)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

12、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22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22(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22年2023月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22)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22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22年11月23日,XX县区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

13、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2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22)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22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22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22年

14、9月2023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XX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22)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23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XX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23年1月28日XX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23年5月13日以(2022)后民初字第2023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15、(2022)后民初字第2023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3)通民再终字第20-1号;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XX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23年5月20日作出(202223)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2223年12月9日经XX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23)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23)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22)后民初字第2023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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