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及监管仓库 一、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和专用型保税仓库(如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等)。 (一)申请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仓储业务;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202300万美元;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
2、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8、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平安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9、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202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11、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平安、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12、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22平方米; 13、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平方米; 14、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22平方米; 15、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事程序 1、申请
3、单位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向主管海关提出设立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1)书面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系租赁仓库,还应提供租赁仓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明副本;(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协议;(6)保税仓库管理制度;(7)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位置平面图、自理或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等。 2、主管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并派员实地勘查。 3、主管海关初审通过后,报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 4、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根据分级审批程序上报海关总署审批或备案。海关总署同意设库的,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和
4、保税仓库标牌。 二、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效劳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型仓库(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一)申请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2300平方米。 6、符合区域物流开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
5、交通、消防、平安、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平安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8、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9、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2023、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11、消防验收合格。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
6、,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三)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工程)/(保税仓库工程);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工程)/(保税仓库工程),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出
7、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的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五)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2023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六)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2023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仓库经营企业。 (七)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并向总署备案。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