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毒物质防护 1、有毒物质是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22)表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但不包含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22142号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执行)。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有毒物质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毒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健全有毒物质平安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丧失等。5、存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平安教育培训;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6、
2、生产、经营、储存有毒物质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7、不得将有毒物质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质。8、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黄色区域警戒线。9、需要进入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时,应配戴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10、每年进行一次有毒物质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11、存在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12、存在有毒物质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3、应建立有毒物质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有毒物质岗位根本情况;(2)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3)接触有毒物质职工的定期健康体检结果;(4)控制有毒物质工程工程的开展情况;(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