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实施方案 选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区委决定,选派一批有开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挂职锻炼。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以经受锻炼、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增长才干为目的,通过锻炼,丰富工作经历,使年轻干部更多地熟悉了解机关和基层情况,切实提高年轻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我区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开展。 二、挂职地点及挂职期限 挂职锻炼地点
2、:乡镇、区直党政群机关。挂职锻炼时间: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原那么上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三、选派对象及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一定开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2、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 3、具有财政全额拨款编制,且为区直部门和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后出生),全日制本科以上(含全日制本科)学历,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 四、选派程序 选派年轻干部挂职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选派程序如下: 1、推荐。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选派条件,对符合
3、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填写符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挂职锻炼条件人员统计表,并在符合条件人员中根据个人意愿择优推荐人选,推荐2名以上人选需排序,填写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两种表一并上报区委组织部。 2、资格审查。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根据选派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比较和筛选,初步确定考察人选。 3、考察。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社局组成考察组深入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在考察根底上,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监察局)、执法和信等有关部门意见,了解考察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考察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选派:一是近3年内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二是执纪执法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三是近3年来
4、年度考核被评为根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4、研究决定。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根据考察情况,并结合部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挂职人选。 五、挂职人员的职责 1、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传达落实区委和区政府的决策决议,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全面了解挂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工作程序,利用自身的特长和优势,认真做好挂职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3、每周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时间累计不少于1天,重点学习党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能力以及为群众效劳的本领。 4、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区委组织部干部组和派出单位汇报
5、一次工作,挂职结束,要写出挂职锻炼期间的全面总结。 六、挂职人员的管理 1、选派人员在挂职期间实行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派出单位管理为辅。 2、选派人员挂职期间,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只转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职务予以保存,其职务升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等不受影响。 3、挂职单位要建立挂职人员档案,准确记录开展工作的各项记录(包括考勤、学习、工作、活动、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全年总结等)。挂职结束,要根据挂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认真负责地做出书面鉴定,并填写年轻干部挂职锻炼考核表。 4、挂职期间,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对选派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走、抽查;挂职结束,将派出考察组进行全面
6、考核,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选派的人员不是股级干部的直接提拔为股级干部,挂职结束后回原单位仍按照股级干部管理,对在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直接纳入副科级后备干部队伍,表现特别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 七、挂职要求 1、挂职是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年轻干部培养工程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做好挂职人员的选拔、组织推荐和接收工作。 2、挂职单位要做好挂职人员的相关工作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管理和考核,为挂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挂职人员锻炼提高和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3、挂职人员要珍惜机遇,做好自我管理,严守组织纪律,服从挂职单位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各项工作。 附件:1符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挂职锻炼条件人员统计表2、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3、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考核表 内容总结(1)选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实施方案 选派优秀干部挂职锻炼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和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区委决定,选派一批有开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挂职锻炼(2)二、挂职地点及挂职期限 挂职锻炼地点:乡镇、区直党政群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