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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员教育管理的制度.docx

1、党员教育管理的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做好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好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是指企业因减员、关闭、停产、破产、辞退、内退等原因而离开企业或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党员。 第三条企业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管理应坚持严肃认真、简便有效、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发挥作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每一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企业整体出售的,党员改由购置方党组织管理;假设购置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

2、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分拆出售的,其出售局部党员改由购置方党组织管理;假设购置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先租后售的,在托管阶段,党员组织关系不变。买断企业产权后,改由买断方党组织管理;假设买断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的,买断企业国有(股)权的,党员由新企业党组织管理。 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党员改由控股单位党组织管理;假设控股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停产、半停产企业,待岗职工党员较多的,可按待岗和在岗两条线,分别由“留守职工党支部、“待岗职工党支

3、部管理;离退休职工党员较多的,由“离退休党支部,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减员下岗后仍与原企业保存人事、劳动关系且没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原那么上由原企业党组织继续管理。 外借、外派和下岗再就业后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 内退党员原那么上由企业离退休党支部管理。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继续由原党支部管理,也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管理。 辞职、辞退等与原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随人事、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至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不能随转的,可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

4、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 第六条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要求流动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流动原因、方向及时间,由党组织办理党员流动的相关手续。对有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去地(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且有固定地点的,原企业党组织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活动;无固定地点、经常外出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要参加原所在地党组织活动,组织关系仍留在原企业,在原企业党组织交纳党费。对外地来秦临时工作的党员,本人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企业党组织要吸收其参加。 下岗、离岗职工党员3人以上

5、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或3人以上领办、承包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党组织或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第三章管理教育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档案,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根本情况、下岗原因、去向、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作用情况等进行登记,随时掌握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动态,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做到对下岗职工党员的人数清、根本情况清、交纳党费底数清、参加党组织活动清、在社会上的表现清,确保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现象。 第八条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在接转关系时,企业党组织要与党员见面,与接收单位(地方)党组织见面或信函

6、联系,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安置地(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以及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外出地(单位)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并将其纳入基层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党组织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特别是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确定专人联系。联系人主要向下岗、离岗职工党员通报重大问题,传达支部活动安排以及对他们的要求,寄送学习资料,了解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情况。下岗、离岗后外出的党员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或联系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和本人重大事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联

7、系情况。 第十条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经支部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外出返回后由支部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奖惩制度,对模范遵纪守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或为企业做出突出奉献的党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四不(不请假长期外出、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党员也要区别情况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下岗、离岗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规定

8、交纳党费。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企业党组织要经常深入下岗、离岗职工党员中,特别是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流出集中地,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寻找再就业岗位。特别是对曾为企业作出突出奉献的下岗、离岗职工党员以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党员,由组织出面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在企业内部或社会劳动就业市场中尽快寻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

9、条加强对下岗、离岗党员的培训教育。党员下岗、离岗前,企业党组织要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正确认识改革,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国家利益的关系,及时化解下岗、离岗后的各种矛盾。帮助下岗、离岗职工党员转变思想,树立新的择业观念。 党员下岗、离岗后,党组织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要坚持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五条企业党组织要注意宣传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再就业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积极投身改革,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奉献。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

10、充分认识加强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建档登记制度、专人联系制度、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定期汇报政治思想及培训学习制度、目标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费收缴制度等,做到“四定,一定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制。企业党组织是管理的主体,党组织负责人是管理的责任人;二定管理部门,企业党务部门是党员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下岗、离岗党员的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位下岗、离岗职工党员都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下;三定管理制度,要根据下岗、离岗党员的实际和再就业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制度;四定管理考核,要把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作为党建专项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管理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党组织的建设,并给予人、财、物力的支持。要特别关心从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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