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问题 1、对私募管理人的意义与影响。非金融机构合格资产管理人,适用。 2、对金融行业人才猎聘行业的影响。 3、未来监管趋势。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开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局部业务开展不标准、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躲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
2、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 标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效劳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效劳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标准引导,防止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
3、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开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开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标准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效劳。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
4、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方案,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规那么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5、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到达前三类产品标准。 【明示产品类型】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
6、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领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投资者】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7、。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23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2023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置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
8、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
9、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那么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分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 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那么,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出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
10、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那么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产品代销】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
11、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出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出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12、,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 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
13、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具体认定规那么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催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资的行业】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
14、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投资】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开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外币产品】 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 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募产品信息披露
15、】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 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 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