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方法 XX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法 第一条为改善XX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投诉,是指设立在本XX县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及企业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清算等活动及工作生活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政府有关优惠待遇未得到享受,或者遇到困难和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解决,而提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XX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 第四条协调中心的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和答复投诉人的投诉; (二)承
2、办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事宜; (三)协调、指导本XX县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第五条投诉人可用 、信函或走访方式投诉,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六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提供便于协调中心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协调中心处理投诉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标准性文件的原那么; (二)依据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合作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协议的原那么; (三)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四)公开、公正的原那么。 第八条处理投诉的方式: (一)主持协商、调解; (二)向有关部门提交处理建议书; (三)出具处理意见书; (四)移交有关部门
3、处理。 第九条协调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在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不能及时处理完毕,协调中心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投诉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书面申请协调中心复审一次,协调中心应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对其他单位受理的有关投诉,协调中心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已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并被受理的,投诉即告终止,协调中心不再受理。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此件为XX市人民政府年月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的意见镇政发()号文附件一。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