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驾驶问题5篇材料 最后应该是从宣传教育方面出发,一是加大酒驾入刑的宣传,对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扩大社会知晓率,促进社会的监督和共管;二是加强社会的道德理念建设,灌输广阔司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和在酒桌上共饮者的劝酒观生成;三是可以加快酒后代驾效劳行业建设,从而减少酒驾的出现,降低危害结果出现的风险,但同时酒后代驾也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完善,其可行性也有待商榷。 总而言之,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毕竟法律的约束是外在的,人们更应该在心中形成无形的自我约束观,控制酒后驾车的行为的出现。正如康德所说;“我仰望星空,更坚守心中的道德律。由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酒驾行为才能
2、够慢慢减少甚至消失,公众才能安心地行走在斑马线上,享受着那一份和谐和安全感。 数据 去年,全国因酒驾导致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从法院审理酒驾案件被告人的身份看,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35.6%、12.8%、18.5%,占总数的三分之二。 针对地方法院对“宽严相济原那么的理解不一导致量刑不一的情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本来就属于轻罪,刑罚很轻,如果再大量适用缓刑或者免刑,将会极大地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醉驾案件应当慎用缓刑,更要慎用免刑。 赵秉志
3、称,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和修法精神,对醉驾行为不应一律入刑,但不入刑的醉驾行为应当是少数,大量醉驾行为均应入刑。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可依照刑法典的第13条的规定不入刑,情节一般和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均应入刑。 纠正各地法院量刑不一的做法从根本上讲,最高法应该出台醉驾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法律的操作标准,辨明醉驾案件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 早在“醉驾入刑实施之初,在全国舆论为“醉驾一律入刑一片叫好声中,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曾表示,对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酒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并要求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到达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
4、成刑事犯罪。 一、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如何定罪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 2、危险驾驶罪的执行本钱高,导致执行难。现代社会交通之兴旺、车流量之多,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候。面对如此数量之多的车辆及驾驶人,有限的执法人员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来查处危险驾驶车辆,但实际上这种抽查方式的概率是很低的,肯定有很多危险驾驶人侥幸未被查到。另外,判断是否属于危险驾驶行为,有无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这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后,相对行政处分方式,因为要进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宣判等司法程序的处理,公检法机关都参与进来,需要更多的程序环节,更加消耗时间和司法资源,显得本钱很高。 3、“情节恶劣难以界定。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才能定罪处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该类案件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对“情节恶劣的解释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由于每个法官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可能都不一样,容易导致相似的案件,有的按危险驾驶罪处理,有的不构成犯罪,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案件,有损司法公正。 4、监管场所人满为患。刑法新增“危险驾驶罪以后,原来只是行政处分的案件将成为刑事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导致犯罪人数将猛增。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