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4 ,大小:27.32KB ,
资源ID:1677816      下载积分:8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nwk.com/docdown/167781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23年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新编.docx)为本站会员(sc****y)主动上传,蜗牛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蜗牛文库(发送邮件至admin@wnwk.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23年XX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新编.docx

1、XX省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 XX省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根据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平安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管

2、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平安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平安、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

3、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平安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平安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平安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平安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平安教育培训。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

4、个人通过12345市民效劳热线、12023报警 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以下称燃放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平安需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鼓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效劳平台。 第二章经营和运输平安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本市对

5、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那么。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

6、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平安需要,对购置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平安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经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平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

7、烟花爆竹运输平安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经由本市港口出口烟花爆竹的,应当以集装箱形式运输,不得在本市装箱作业。 第三章燃放平安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以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平安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

8、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平安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平安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

9、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平安;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平安的方式燃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0、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规定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

11、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遵守平安燃放要求的。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分外,环保等有

12、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将封存的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的; (四)

13、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 第三十二条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平安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平安和人身、财产的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

14、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平安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平安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责任制,制定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平安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平安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平安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