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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docx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那么 原那么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那么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规、规章和政策无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组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调解纠纷由调解员

2、、记录员组成; 二、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不协商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成心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八、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在人民调

3、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那么;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来信来访 矛盾纠纷 登记 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 告知当事人 受理 重大矛盾纠纷 一般矛盾纠纷

4、简易矛盾纠纷 镇(乡)调委会调处 不成功 村调委会调解 不成功社调解小组调解不成功 调处中心 办结不成功 报有关部门 诉讼法院 回访 第三篇:人民调解的原那么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人民调解的原那么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根本原那么: (一)依法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标准作为区分是

5、非的标准; 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那么,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那么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6、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那么。应当根据当事人

7、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3、纠纷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以下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

8、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分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4、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 二、调解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主

9、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假设干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确定调解主持人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即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以维护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回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调解人员自动回避;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调解人员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三是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纠纷的公正解决;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

10、解人员主持。 2、调解核实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山林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3、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根底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难易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人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实施调

11、解 1、确定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在专门的调解场所进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其他场所进行调解。 2、调解的主要步骤。 (1)告知权利义务。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那么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成心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

12、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开展变化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发现纠纷激化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膜,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3、调解的主要方式。 (1)直接

13、调解。就是调解人员直接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2)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本单位的领导和群众旁听。但是,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那么不宜公开进行。 (3)联合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主动联络、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对纠纷实行联合调解。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灶的纠纷,久调不决或者有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某个调解组织无力单独解决的纠纷。 4、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

14、结。 四、调解结束 调解结束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在分清责任的根底上,互谅互让,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纷争,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终止调解的结果。 1、达成调解协议。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根底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而消除纷争的结果。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简单的纠纷也可达成口头协议。口头协议,一般应当是即调即结,防止留下后遗症。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根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一份。 2、达不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做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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