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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docx

1、中国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工作指南 1.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工作(以下简称监控工作)遵循风险分析和预防原那么,通过抽取能反映进出口食品风险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样品,对风险工程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系统和持续地收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为全面评价进出口食品平安水平和变化趋势,做好进出口食品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平安隐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为提高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开展。 2.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旨在标准我国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工作,适用于年度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方案(以下简称年度监控方案)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 3. 术语 3.1 风险工程: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危害因子。 3.2 年度监控方案:为执行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工作所制订的年度抽样、检测等具体实施安排和要求,分为总局监控方案和直属局监控方案。 3.3 监控产品:列入监控方案中的进出口食品。 3.4 监控工程:列入监控方案中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工程。 3.5 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监控方案抽取的官方样品。 3.6 监测工程:监控方案中未规定判定标准的风险工程,用于收集监测数据,评估食品中存在的

3、风险因素。 3.7 检出结果:监控样品中监控/监测工程含量超过检测方法测定低限(LOQ)的检测结果。 3.8 判定标准:监控方案中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指标(如MRLs, MRPLs等)。 3.9不合格结果:不符合监控方案判定标准的检测结果。 4. 工作依据 4.1中国与输出/入国(地区)政府签订的与食品相关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 4.2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强制性标准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标准性文件。 4.3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4.4 参考国际标准。 5. 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包括五个局部: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

4、家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组织机构图见附件1-1。 5.1 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平安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工作。 5.1.1 组织制订并发布年度总局监控方案。 5.1.2 组织完成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1.3 组织对基准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和动态管理。 5.1.4 对监控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基准实验室和执行机构的工作进行催促、检查和指导。 5.1.5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食品平安风险信息,制定和采取有关重大的控制措施。 5.1.6 组织对国外食品平安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接受国外对我国食品平安风险监控体系的考察评估。 5.2

5、 监控秘书处:主管部门指定设立的,协助主管部门处理日常监控工作的办事机构。 5.2.1 协助主管部门制修订年度总局监控方案。 5.2.2 负责监控结果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及时反响检出或不合格结果。 5.2.3 起草年度监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5.2.4 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和执行机构完成监控工作任务。 5.2.5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 5.2.6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5.3 监控工作专家组:主管部门指定成立的,为年度总局监控方案的制订、实施和总结提供技术支撑的专家组。 5.3.1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审议、修改年度总局监控方案。 5.3.2 协助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监控报告

6、,评估年度监控方案的实施效果。 5.3.3 对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4 基准实验室: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对监控工作提供总体技术支持,并对特定风险工程进行确认检验的实验室,分为兽药类、农药类、元素类、致病微生物、转基因成分、生物毒素类、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类、持久性环境污染物类共八大类。基准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1-2。 5.4.1 承担年度监控方案中指定的检测任务。 5.4.2 收集国内外法律、法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等有关食品平安信息,并完成承担工程的国内外年度综述。 5.4.3 负责对承担工程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和验证。 5.4.4 通过组织培训、

7、开展比对试验等方式,指导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纠正偏差。 5.4.5 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 5.4.6 参加或承办国内外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 5.5 执行机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设分支机构、检测实验室,负责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5.5.1 按要求完成年度总局监控方案规定的监控任务。 5.5.2 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5.5.3 及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监控秘书处及有关单位传递辖区内检出或不合格结果以及有关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信息。 5.5.4 对辖区内监控工作进行催促、检查和指导。 5.5.5 对监控秘书处反响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处理。 6.

8、 监控方案的制订 6.1 监控方案的制订原那么 应遵循系统和科学原那么,全面考虑监控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科学的年度监控方案。 6.1.1 监控产品的选定原那么 优先选取年度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评估报告中风险较高的产品或原料,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或进出口量较大的产品作为监控或监测的对象。 6.1.2 监控工程的选定原那么 出口监控优先考虑进口国(地区)限量严于我国的风险工程,进口监控优先考虑我国限量严于出口国(地区)的风险工程。 日常重点检测工程和实施期内的警示通报工程原那么上不列入监控方案。 6.1.3 抽样数量确实定原那么 应加强根底研究,提出适用于统计分析的最

9、低年度取样量。对于上年度检出不合格结果较为集中的且风险较大的产品和工程,应适当增加监控地区及抽样数量;对于连续三年未检出且风险较小的产品和工程,可适当减少或取消抽样数量。 6.1.4 判定标准确实定原那么 出口监控应选取主要进口国(地区)最严格或较严格的限量规定;进口监控应按照我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确定。 6.1.5 检测方法的选用原那么 满足年度总局监控方案检测需求,同时满足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的检测方法。 6.2 年度总局监控方案的制订 6.2.1 年度总局监控方案制订的主要依据 6.2.1.1 上年度监控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6.2.1.2 我国进出口食品种类、数量

10、、地区分布及变化情况。 6.2.1.3 国内外有关食品平安风险信息。 6.2.1.4 各直属局拟承担下年度总局监控方案任务的建议。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秘书处。 6.2.1.5 各执行机构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变化情况。 6.2.1.6 国外考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6.2.2 年度总局监控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2.1 实施周期:一年为一个监控周期。 6.2.2.2 监控内容:年度需要实施监控的进出口食品及其监控/监测工程。 6.2.2.3 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制订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分配方案。 6.2.2.4 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 6.2.2.5 年度总局

11、监控方案的调整说明,包括:年度总局监控方案实施的新要求,监控产品和监控/监测工程调整的说明,以及对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调整的说明等。 6.2.2.6 基准实验室名单及其承担的检测工程类别。 6.2.2.7 各单位监控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样品接收人。 6.3 年度直属局监控方案的制订 6.3.1 年度直属局监控方案制订的主要依据 各直属局应根据监控指南和年度总局监控方案,综合考虑辖区内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平安状况和贸易情况,制订年度直属局监控方案。 6.3.2 年度直属局监控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2.1 监控内容:辖区内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监测工程,包括年度总

12、局监控方案分配的任务和根据本辖区进出口食品特点制订的自主监控局部。 6.3.2.2抽样和检测任务安排:辖区内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具体安排,包括抽样时间、地域分布、企业分布、检测方法、测定低限和判定标准等。 7. 监控方案的实施 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控工作有关单据见附件1-3。 7.1 实施方案 执行机构应按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监控方案实施方案,按时书面报主管部门并抄送监控秘书处。实施方案应将年度监控方案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月份。 7.2 取送样 7.2.1 执行机构应确保取样的随机性、代表性、真实性、可追溯性;样品量应满足检验、留样需要。具体抽样工作标准由各产品协作组负责制定并报主管部

13、门批准。 7.2.2 对于有国家标准或进口国(地区)标准的监控工程,可将监控与日常检验同时进行,不再单独取样。 7.2.3样品应及时送达检测单位,样品传递过程中应保证监控目标物含量不发生显著变化,防止样品受到污染。 7.3 实验室工作及检测要求 7.3.1 检测实验室应通过ISO/IEC17025认可,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7.3.2 检测实验室收到监控样品后,应按进出口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南要求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需要确证的“检出结果应予确证。 7.3.3 检测实验室应主动与基准实验室联系,派员学习,提高检测能力。基准实验室在开展有效培训前,应接受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送样,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3.4 检测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应与送样单位协商并报监控秘书处,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4 监控结果的判定和处置 7.4.1执行机构在收到监控检测报告后,应按年度监控方案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超过判定标准的判为监控不合格结果。 7.4.2 执行机构应在接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将监控不合格结果报主管部门,抄送监控秘书处。 7.4.3 执行机构可对监控不合格结果进行追踪取样检测,实验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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