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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2.docx

1、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7大提出的“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不同群体党员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关系管理 (一)对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 离、退休人员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转到居住地党组织,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离休人员党员较多的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负责对离休人员党员的管理;情况特殊的离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可保存在原单位党组织;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聘用单位党组织管理,聘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党组织关系可保存在居

2、住地党组织。 (二)对失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党员的管理 1、因企业分流失业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失业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就业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保存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 2、关闭破产企业要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及时做好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党员再就业后,其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去向或居住地比较集中的,应采取集中移交的方法接转组织关系(由原企业党组织与党员本人逐个联系后,将党员住址和组织关系一并集中移交)。企业破产后重

3、组保存的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新组建的企业党组织;因处理关闭破产善后工作需要留守的职工党员,原那么上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党组织管理。 (三)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党员的管理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党员,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参加所在企业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组织覆盖到该企业的指定党组织。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的组织。在城乡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协会,应单独成立个体经营业者党组织,负责对个体经营业者党员的管理。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地点相对固定,经营

4、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市场或协会党组织。分散或流动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由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或居住地的党组织管理。非公企业和市场、协会等党组织均属地管理。 (四)对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中党员的管理 3、在社会团体(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包括由国家确定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党组织,党组织属地管理。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属地管理。 4、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非专职成员中的

5、党员,要定期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活动的情况。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非专职领导成员中的党员,除应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党组织的活动。有关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党员进行登记,经常了解党员在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中的情况;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中的党组织定期向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响情况,加强管理。 (五)对复员转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安置期间党员的管理 5、复员转退军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因故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及

6、时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自谋职业的将组织关系转到相应单位党组织。 6、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单位党组织。因故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效劳机构党组织,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自谋职业的将组织关系转到相应单位党组织。 7、复员转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预备党员在待安置期间,要定期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党组织及时为其确定新的入党介绍人。如在待安置期间预备期已满的,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办理,在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意见的根底上,根据党员标准和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及时讨论其转正

7、问题。 (六)对跨地区外出、外来党员的管理 8、党员集中外出一年以上、人员相对固定的,可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分散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因无固定地点或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委备案,党员持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外出党员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党费按期交纳。 9、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员,流动时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七)对出国(境)党员的管理 20

8、23、公派出国(境)留学、讲学和研修及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单位党组织保存,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党组织保存。 11、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中途返回时与党组织见面。按期回国后,党组织主动与党员进行谈话,了解国(境)外的表现。如无问题,可批准其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党龄连续计算,并补交出国期间的党费。 12、党员超期回国,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者,可恢复党的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档案材料转到上级单位党组织保存备查。 1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的人员,基层党组织将其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县委组织

9、部,保存备查。重新回国后,原那么上不能恢复党籍。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的,由县委批准。 14、出国(境)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15、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出国(境)之前须向党组织请假。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按期回国后,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对其继续进行考察,可适当延长考察时间,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16、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用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存。 二、其它管理 17、党员档案随人事档案。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别离的,组织关系接转时应在介绍信上注明档案情况。 18、党员没有在有效期内接转组织关系的,向党组织写出情况说明;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自行作废,并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19、对聘用、借用6个月以上的党员,按有关规定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的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任何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20、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落实和检查。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中央组织部和省市委组织部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如与以前下发的有关党员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此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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