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平安消费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平安消费治理,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工程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平安、环保职责,按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治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第二章 工程分包平安消费治理第四条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立工程的一局部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
2、位施行的行为。第五条工程分包须获得建立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展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第八条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程经理和专职平安治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四)特别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
3、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展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商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平安消费治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平安环保治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平安消费负责人及治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平安消费、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治理,对不服从平安消费治理和监视,平安施工治理混乱、导致消费平安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4、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催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工程编制平安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工程还应编制平安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平安技术措施的治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进展审核,并监视施行。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展辨识,制定预控措施。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平安消费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历丰富的平安治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平安施工
5、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展有效的监视和治理。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催促监视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平安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平安防护设备。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视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平安消费协议和执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平安行为。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平安消费会议和组织现场平安消费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觉察消费平安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第三章 船舶租赁平安消费治理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6、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才能的个人。第二十三条所租赁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平安监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一)船舶营业运输证;(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三)船舶签证簿;(四)船舶平安检查记录簿;(五)船舶适航证书;(六)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自航);(七)船员适任证书;(八)船舶垃圾治理方案、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九)船舶油污染应急方案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
7、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材料。第二十五条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平安监视部门对以下设备、设备检查合格前方可租赁:(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标准和施工使用的要求;(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备,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装备适航平安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装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
8、或设备;(五)系泊设备:按租赁船舶等级应装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装备油水别离器、排污和防污设备;(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装备消防设备、工具、材料等;(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到达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装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按照最大载客量装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第二十六条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平安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第二十七条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功能
9、、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八条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平安消费本卷须知。第二十九条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功能,不得超负荷作业。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第三十一条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第三十二条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平安治理,施行船舶平安监视、定期平安检查,并监视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备和防台、防汛、防突风攻击等平安技术措施。第三十三条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治理、劳动平安治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治理等规章制度。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平安消费治理
10、第三十四条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第三十五条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质量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视检验证明;(二)特种设备功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视治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转状态的技术材料(档案);(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十六条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二)机械设备功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
11、转状态的技术材料(档案);(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一)机动车执照(号牌);(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材料;(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第三十八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功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平安装置及平安设备应齐全,操纵系统灵敏可靠。第三十九条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功能进展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前方可租赁。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平安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按照租赁机械设备、车辆
12、的作业功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第四十一条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展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平安本卷须知。第四十二条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操纵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平安行驶。第四十三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第四十五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
13、租方的平安消费治理规章制度,服从指挥,服从调度治理,平安消费。第四十六条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平安设备等进展平安检查,作业完毕后进展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七条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展定期平安消费检查,觉察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平安责任。承租方平安消费治理部门应予以监视检查。第五章 附那么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平安消费治理方法(中交股安监字(2023)3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