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3-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区直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负责传递党和国家机密文件及文书,负责绝对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职能的机动车辆,通常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和区及各部门领导特急文件取送。机要通信用车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应急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区直各部门按规定配备的负责处置突然发生、可能造成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严重社会危害的,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其它紧急事件和公务的机动车辆,通常用于区和各部门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包括临时通知的
2、紧急会议、区或各部门领导要求紧急处置的公务。正常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应急公务用车。第一条 区直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未经审核确定车辆编制的一律不准擅自保留或新购置公务用车,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第二条 组织市、区级大型会议、参加当天内通知的紧急会议、省区领导即日召见和紧急接待活动、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的有 2 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考察和督导检查活动、有公函的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公款等符合规定的公务出行,可由本部门的应急用车提供用车保障。第三条 保留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
3、。严格落实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等制度。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严禁将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固定用车使用或侧重使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保留的公务用车。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保留的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接送子女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保留公务用车不准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第六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审批制度,必须严格执行申请报批程序,经本部门使用人申请、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七条 严禁改变机要
4、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用途,要严格执照有关规定使用车辆。第八条 实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要分车建立保留公务用车费用专账和使用登记表,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按照车辆运行费用科目和使用情况详实记录各项信息,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加强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绩效的评价工作。第九条 严格落实中央“六不得”要求,即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
5、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第十条 区直各部门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年报范围。每年 3 月 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包括增减编制、机构变动情况)和公务用车编制情况随同保留公务用车年度报告,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垂管单位、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离退休人员数);(二)车辆基本情况(车牌号、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排气量、核定载客、注册登记日期、购车资金、资金来源、用途、使用方向、使用状况等);(三)车辆费用情况(全年燃油费、维修费、大修原因及费用、车辆保险渠道及金额、全年行驶里程等);(四)车辆使用情况(损毁、被盗、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等);(五)车辆变动情况(转籍、过户、拍卖、调拨、调剂、报废等);(六)车辆使用管理绩效及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