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局行政问责实施方法 一、行政问责的范围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工作执行不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政策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XX县区委、县政府、市建委、县建设局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影响县建设局工作全局的; (四)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建设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平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平安、生产平安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六)有其
2、他未履行职责或工作执行不力行为的。 主要负责人违规决策、决策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作出的决策干扰了县委、县政府、县建设局工作部署的; (二)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三)决策时不采纳本级和下级正确意见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四)随意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和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六)决策失误,导致发生平安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的; (七)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主要负责人效能低下,有以下情
3、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屡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 (二)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各类突发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给国家和效劳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拖延懈怠、推诿塞责、不按时办理的; (六)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受理、处理和答复群众的投诉的; (七)无正当理由,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
4、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八)公务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主动沟通协调,影响公务办理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或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领导裁决而擅作决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主要负责人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收费、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颁发、质量平安监督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三)不落实政务公开事项,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对不认真兑现限时办结制、效劳代
5、理制等,人为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制定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标准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阻碍或非法干预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主要负责人监管不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班子成员之间、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二)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或直接管辖的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吃拿卡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工作纪律松散、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6、主要负责人有其他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违反财务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资金,或擅自占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因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县委、县政府XX县区建设局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等,有损国家工作人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五)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六)因主观不努力,导致个人在政策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自身素养等方面,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工作任务,领导和群众意
7、见较大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二、问责实施 县建设局发现局属单位、股室主要负责人有本方法行政问责范围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问责信息来源,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行政问责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投诉; (三)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四)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六)其他渠道获知的行政问责信息。 问责事项的信息归集、投诉管理等工作由局办公室(法制股)负责。局办公室(法制股)受理信息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县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县建设局认为局属单位
8、、股室主要负责人有本方法行政问责范围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研究确定问责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局办公室(法制股)牵头负责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事项最长不超过30日。依据调查结果,局党组会进行研究,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在研究确定问责方式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主要负责人陈述和申辩。作出问责决定的,应书面告知本人。 对主要负责人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免谈话; (五)责令辞职; (六)调离岗位; (七)予以免职; (八)法律法规规
9、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被问责的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对县建设局会议研定事项或决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又不报告原因的。 被问责的主要负责人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问责。 被问责的主要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县建设局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维持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由局党组会议决定撤销或变更问责方式。复查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进行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追究负责人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主要负责人被问责是由于其他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造成的,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行政问责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