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款式二)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款式二) 甲方: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乙方:院校为协助高等学校局部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开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商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那么根底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展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
2、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材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截了当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截了当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誉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商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材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誉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
3、并催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催促其接着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接着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
4、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络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假设甲方违犯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犯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正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或补充构本钱协议不可分割的一局部。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行长(签字):校长(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