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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修正.docx

1、XX省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那么修正案修正 XX省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那么 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确实定和分配 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投票程序第八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九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假设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

2、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X县区

3、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方法选举出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九条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规

4、定投票选举日期; (六)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中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中选通知书; (七)受理对于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区、县选举委员会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民族乡、镇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权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授权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am;amp;

5、am;amp;t;p选区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第十三条选区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 (三)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安排投票选举事务; (五)办理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选区可以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那么,划分假设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第三章代表名额确实定和分配 第十五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照选举法确定: (一)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

6、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缺乏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7、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按照农村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那么分配。 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数特别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

8、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具体比例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辖有农村的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多于居民地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九条区、县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由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单独选区或者联合选区选举产生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多于所在区、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条驻区、县人民解放军应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一条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

9、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以及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三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缺乏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 第二十四条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的选举;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需要参加,由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选按选区登记者进行选民名单对。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的登记和选民名单的核对工作。 每次选举前,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已经登记过的选民经核对确认后,列入本次选举的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由新迁入的选区核对确认后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

11、,以所在地区的选举日为标准。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按以下方法登记: (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 (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 (四)在校学生在本校登记; 驻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区、县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 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机关、团体、企业事

12、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并及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原籍在本市或者出国前在本市居住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参加本市的选举。 第二十九条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条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权利。lt;pg

13、t;第三十一条以下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三)正在受拘留处分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六)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一)至 (三)项所列入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被判处拘役或者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四

14、)至 (六)项所列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原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工作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 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投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凡本区、县或本乡、民族乡、镇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区、县或本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代表候选人按以下方法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推荐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总数,一般不超过应代表总名额百之十五。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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