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用房管理指导意见 为切实改善社区办公条件,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和效劳水平,着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效劳居民的原那么,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计建设标准、根底设施完善、效劳功能齐全、方便居民群众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各方配合的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机制,不断满足广阔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 二、总体要求 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城市管理和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
2、的办公和效劳用房,是社区居民议事、开展社区活动、办理居民事务的重要场所,具体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人口计生、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社区党员活动、社区文化教育、社区卫生效劳、残疾人康复、体育、娱乐等用房。 社区用房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要求提供,政府给予减免相应规费等政策支持。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规建局、区建管局、区房管局和国土分局是落实社区用房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实到位。 三、建设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提供社区用
3、房。小区规模在300户以下(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递增20230户(或建筑面积递增1万平方米),社区用房建筑面积相应增加50平方米。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本钱,产权归全体业主,使用管理权归当地街道办事处(镇)。 四、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并按根本建设程序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备案、审批时,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告知社区用房有关政策。 区规建局负责协调催促落实社区用房工作,将社区用房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对社区用房建筑面积及产权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在制订
4、规划设计条件、审定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汇同所在街道(镇)一道,明确社区用房面积、具体位置、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交付社区用房等内容,并由所在社区按此内容和开发商签订社区用房协议。规划批复时,应将规划审批的社区用房图纸复印给社区所在的街道(镇)和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区建管局,以便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配置社区用房的开发小区,不予办理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对不按协议规定建设社区用房的,区规建局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规建局依法处分,并强制划拨社区用房。在未落实社区用房之前,应由区房管局、区建管局审批的后续事项,一律停审。 国土分局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根据区规建
5、局出具的规划条件要求,明确社区用房土地面积及位置。 区房管局依据区规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从商品房预售范围内剔除社区用房面积。对不按协议交付社区用房的开发小区,区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催促开发单位按协议交付社区用房,否那么拒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区建管局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用房而未建设的,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并不予竣工备案。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并做好社区用房管理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要求提供社区用房,将社区用房列入首期开发范围,做到社区用房与首期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建、优先施工,并在核
6、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交付使用。 有关部门在对社区用房进行验收时,应通知所在街道(镇)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对于夯实社区工作根底,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提升社区管理和效劳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处。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成立社区办公用房督查落实工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规建局、区房管局、国土分局、站前街办和幸福街办派员参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开发建设工程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社区办公用房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强化责任。社区办公用房和管理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致使社区用房未能落实的单位和部门,将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