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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docx

1、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假设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单位选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方法进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2、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那么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参加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

3、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设立临时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选举事宜。 第六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十一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假设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假设干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4、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办理选举具体事宜。 第七条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XX县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选举工作。 第八条选区可以设立选举工作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选区内划分假设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组织各

5、项选举活动;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 (五)受理选民的申诉; (六)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预选的结果,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规定选举日期; (八)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中选代表名单; (九)编制选举经费预决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代表选出后,拟出总结报告,并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和统计报表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6、会主席团归档; (十一)其他有关选举事宜。 第十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缺乏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缺乏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十二条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

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那么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细那么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应选代表的名额应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前,一次分配到选区,并向选民公布。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划分选区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第十五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一)选举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村民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机关

8、、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城镇一般按照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乡、镇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的选区,也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三)在地广人稀的山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分选区。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年龄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准。 第十七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

9、个选区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各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也可由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中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以下人员应当予以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正

10、在被劳动教养的; (六)正在受拘留处分的。 上列第 (一)、 (三)、 (五)、 (六)项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第 (二)、 (四)项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十九条以下人员不予登记: (一)因危害国家平安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二)正在服刑的危害国家平安罪犯和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在正在服刑的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

11、十条精神病患者和严重智障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农村中的选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登记。城市中没有工作单位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对在选民所在地登记的,应在选民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取得选民资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选民登记完毕后,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四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

12、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投票选举前,选区选举工作组和选民小组要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复查、核对,做到不漏、不错、不重登。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提名推荐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注意候选人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二十七条选

13、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根本情况,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和增减。 第二十八条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选举工作组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答复选民的问题,让选民知人、知名和知情。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二十九条正式代表候选人,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确定。 第三十条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

14、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 第七章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选举日的前五日各选区应宣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第三十二条个别或局部选区,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投票选举无法如期进行的,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举行。 第三十三条各选区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选民的原那么,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 选票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同时投票选举,应印制不同选票,分别计票。投票箱由选区选举工作组制作。 第三十四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选区选举工作组在选举日前要认真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认真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 投票选举时,根据本级选举委员会的规定,选民可以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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