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参谋工作规那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法律参谋业务操作指引 (202223年3月23日经第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参谋工作的开展,保证效劳质量,并使法律参谋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法律参谋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法律效劳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参谋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
2、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参谋,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效劳。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参谋,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效劳。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参谋,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工程提供法律效劳。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参谋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参谋。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参谋,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参谋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以下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参谋: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
3、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参谋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参谋律师在完成法律参谋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那么,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效劳。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参谋律师在完成法律参谋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 1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那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参谋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效劳,有权拒绝
4、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那么的根底上建立法律参谋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十一条 参谋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效劳的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的重大工程、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律师事务所及参谋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效劳的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参谋前,应对聘方资信状况做初步了解,了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 (1)依法成立及合法存续状况; (2)该法人目前的根本状况; (3)经工商局核准的主要
5、经营范围; (4)聘请法律参谋的根本目的及要求。 (二)聘方为自然人时: (1)国籍及居住地; (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3)聘请法律参谋的根本目的及要求。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参谋,必须签订法律参谋合同,法律参谋合同是法律参谋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四条 法律参谋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参谋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参谋的参谋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为保证参谋律师职责的履行,聘方须指定固定的业务联系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 6、参谋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参谋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 8、法律参谋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023、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参谋律师为聘方提供法律效劳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 (1)提供法律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参与聘方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工程,协助聘方制订资产重组、并购重组方案,审核与并购重组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起草并购
7、重组主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本; (9)经另行委托,承办聘方股权运作及管理、配股、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工程并提供法律意见; (2023)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参谋律师提供法律效劳的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参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法律参谋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参谋效劳的参谋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参谋合同中约定法律参谋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参谋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效劳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
8、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参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参谋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参谋效劳。 第十八条 参谋律师应依法律参谋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效劳,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效劳的参谋律师,不得以参谋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参谋,应根据法律参谋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二十条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参谋的主要任务: (一)为政府及其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
9、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效劳。 参谋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参谋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参谋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参谋律师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参谋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效劳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参谋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效劳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
10、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担任聘方法律参谋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防止利益冲突规那么的规定,防止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参谋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效劳的工作日记,原那么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参谋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二十五条 参谋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疑难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参谋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效劳质量。 第二十七条 受指派提供法律效劳的参谋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参谋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
11、聘方协商另行指派参谋律师,以保证法律参谋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参谋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参谋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参谋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事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参谋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九条 法律参谋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参谋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假设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效劳的连续性。法律参谋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效劳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参谋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送参谋单位,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