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16.50KB ,
资源ID:1784572      下载积分:8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nwk.com/docdown/178457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2023年市综治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doc)为本站会员(la****1)主动上传,蜗牛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蜗牛文库(发送邮件至admin@wnwk.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2023年市综治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doc

1、市综治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1) 为标准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行业中存在的收赃、销赃和非法收购铁路、供电、电信通讯、水利、市政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创立“平安xx,市综治委决定对全市废旧物品回收业进行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创立“平安xx活动为契机,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合法经营为目标,依法律、按政策从严管理、从严打击,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要依照国家、省、州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

2、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全面审核,控制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布局和数量,标准流动收购废旧物品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盗窃市政公共设施、居民财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经营、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等问题,取缔无证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收购业户,确保批准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使行业内存在的盗窃、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方法步骤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分个两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对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阶段 公安部门负责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调查

3、摸底。对其中的流动人口该发函的要及时发出,全面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根本情况,对有前科劣迹的业主或从业人员重点掌握;对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拾荒者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外地流动人口要采取发函、网上比对等方式掌握其根本情况;要组织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使这些人员进一步掌握什么物品该收,什么物品不该收,明确要求各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业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登记。 经济、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消防、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布局、消防平安、环保、卫生、办照、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底

4、数,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与要求,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下一步工作奠定根底。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为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办理胸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登记、违法收购盗窃物品和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要按照处分上限予以处分。对屡教不改的,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仍违法收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广建耳目特情,加强阵地控制,力争破获一批案件。要组织

5、警力在出城要道检查车辆、查获盗窃公共设施后销赃到外地的不法人员。要加强巡逻,及时抓获盗窃公共设施的人员。 经济、商务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化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对收购网点,布局进行调整,对拒不接受整改的责令其停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的,要没收其用于流动收购的设备,对此公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工作中没收的设备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非法占道经营废旧物品回收

6、的行为予以取缔;对在市区内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不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佩带胸卡、携带有关证照的,要扣押其收购工具。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对存在消防平安隐患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认真催促整改,对在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给予相应处分,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环保、卫生部门要针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存在的环境污染和脏、乱、差等问题进行认真彻底治理,该处分的加大力度处分。 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对偷税、漏税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依照处分上限予以处分。 铁路公安部门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

7、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治安工作,确保列车提速后运输生产平安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铁路沿线2022米以内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进行重点整治,对擅自变更地点、进入这一区域经营的和在这一区域内无证经营的要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本文共2页:第【1】【2】页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主任 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市公安局政委 市工商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国税局局长 市地税局局长 市爱卫会主任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公安消

8、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由前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XXX(市公安局副局长),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 各相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工作抓出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对存在问题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实施综合治理,彻底整治。整治行动期间,各部门要将每阶段成果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2、依法

9、从严查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开展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必须牢固树立“治乱用重典的思想意识。对于问题严重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该取缔的必须予以取缔,该查封的必须予以查封,该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业整顿;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和经营人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分上限予以重处,绝不能以罚代拘,降格处理。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同时,建立健全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催促落实。 对于扣押、收缴的相关物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登记,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物品退回原主,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

10、法责任。 (三)限制审批,严格管理 在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一律不审批废旧物品回收业开业。 如果经批准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迁移地址、变更负责人,要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处分。 今后,有关部门务必要严格审批制度,本着限制审批、削减数量的原那么,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地点设在居民区内达不到环保、卫生要求的,一律不予审。要坚决停止对铁路沿线2022米以内区域新开业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审批。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本文共2页:第12页 内容总结(1)市综治委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1) 为标准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行业中存在的收赃、销赃和非法收购铁路、供电、电信通讯、水利、市政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创立“平安xx,市综治委决定对全市废旧物品回收业进行集中专项清理整顿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