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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建立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docx

1、论建立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 论建立法定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 XX县区司法局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民事领域、经济领域活泼起来,因交易频繁,交易对象、交易信息处于变动之中,增加了交易的风险性。因而实现国家对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适度干预是必然的选择,因而法定公证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关键字:法定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司法经济契约经济市场经济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关受理案件的根本程序是: 1.当事人申请; 2.公证机关的审查(审查其是否属于本公证处

2、管辖;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是否真实、合法;看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异议,假设有异议,建议找律师或者去法院解决;); 3.出具公证书; 4.整理卷宗、归档。 一、公证的效力 (一).公证的证明效力以及价值 第一:法定性。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二:优先性。经公证的事实在证明效力上是强于其他证明材料;第三:普遍性。从领域上讲,公证的证明效力不仅存在于在当事人之间,还广泛表达在司法诉讼活动、行政管理活动、仲裁调解活动、日常民商事活动之中。 参见黄祎的关于公证效力

3、的解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从空间上讲,公证的证明效力不仅在国内有效,还具有域外效力,它不受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讲,公证文书是唯一能够通用于全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四。相对性。公证的证明效力是法律推定的,既然是推定,那么是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因而,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不是绝对的。 (二)公证的执行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这需要

4、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债权文书必须经公证;其次,以给付为内容;最后,中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即无异议。 其实,公证的执行效力是以证明效力为根底的,但其强制执行必须借助司法机关才能够实现,否那么,都是纸上谈兵。 现实生活中,个人按揭买房,以该房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鉴于借款合同不是法定的公证事项,而银行却往往以将合同公证作为放款前手续的一局部。赋予该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假设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凭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债务人的房子,实现银行的抵押权。这样有效地保护了银行的债权,减少了银行的呆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的开展。 (三)公证的价值 从各国的公证制度的设计目的来看,公证是国家为了实现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的适度干预,以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防止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起到漏斗的效果,过滤涌入法院的案件,这样既到达为法院减压,缓解我国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又到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公证的职能。 从公证目的上,鉴于公证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那么,一方面可 参见张文丽的论我国的法定公证制度,南开大学 以减少当事人因纠纷诉到法院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的司法本钱,即司法经济,低本钱

6、、高效率促进经济开展的司法制度,公证因其程序相对简单,时间短而具有优势。从而到达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从我国市场经济现状上说,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开放性、竞争性、契约性等特征,为了防止市场主体的盲目性,需要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公证就是实现国家监督职能一种形式。 说道契约精神,这次的实习经历,让我感到中国人的契约精神挺欠缺的,经常有人来办提存,提存就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每次案件根本情况都一样,房东为了涨租金。因租赁合同一般签三年以上,有的一下签了五年。别的租金随着市场的变化在高涨,而自己却只能遵守合同的规定

7、。所以,房东就玩失踪,让承租人先行违约,从而解除租赁合同。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易凭证化、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的风险,这样会增加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为了获得对方的信用信息而产生的经济本钱、时间本钱、时机本钱,阻碍了交易的速度,阻碍了经济的开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底,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因而,法定公证制度的建立让公证机关作为中立者,要发挥其标准、审查、确认、证明、监督的职能,为另一方提供信息,确保交易的平安。 总之,公证具有事前调整的功能:即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防患于未然;中介职能:调节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快速和谐地开展,发挥国家宏观间接

8、调控,防止市场主体盲目地为自己经济利益而损害经济秩序功能;司法经济:与司法衔接,降低司法本钱,到达司法经济的目的。 二、公证法律制度现状及缺乏 我国现行的公证法是2023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四十七条。这部法律的制作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可见权威性不是特别大;从公布时间看,比其他部门法要晚,成熟性弱,因而,完善公证法势在必行。 从公证的定义来看,公证程序的启动是依申请而启动的。 公证法十一条列举了其受案范围,公证法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

9、)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注意,最后一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这只是一原那么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哪一事

10、项必须公证,不符合法律明确性的要求,无法做到依法办事。所以,目前强制公证在我国还不存在。 我国其他部门法中涉及到公证条款的很少,其中,收养法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措辞弱化,比方“或者、“可以,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中也根本上没有涉及强制公证事项。这 难以发挥国家干预重大民事、经济活动作用,限制了公证职能的发挥。 三、完善建议 从制定程序上讲,希望公证法的完善是经过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收集各 个地区、行业代表的意见,更加表达立法的民主性,增强其权威性,从而有助于其实施。 公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与

11、实体法不可别离,公证对象需要实体法予以明确规定,否那么,公证制度无作用对象,无法发挥其作用。因此,需要完善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商 参见宋德功、方卫华、李成的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参见张文丽的论我国的法定公证制度,南开大学,学位论文 标法、著作权法等中的有关公证事项,用比较明确的语言加以修饰,而不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之类的,将法定公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以助于当事人守法,司法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到依法办事。 鉴于公证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国家对重大的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法律上应当将涉及重大财产变动(包含处分)、身份变更等影响社

12、会经济秩序的民事行为、事实强制其公证,将公证作为其行为、事实生效的要件。前者如不动产继承、授权他人处分财产的委托(如委托他人卖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后者如收养行为,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政府机构的采购、招标投标、摇号抽签的现场监督因这些民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社会影响大,因而建议将其纳入法定公证制度。 但是,并不是所以有的民事行为都必须公证,将哪些事项纳入法定公证范围,必须谨慎考虑,需要掌握好将实现国家的适当干预和公证机构的办案压力结合起来,找到一个平衡点。假设范围过大,对公证处来说,这势必增加公证处的工作压力,影响办案质量,进而影响效劳态度,更进而滋生腐败现象。对当事人来说,虽说

13、办案程序简单,但也只是相对于法院诉讼,就其本身来说,还是挺繁琐的,尤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严格要求。同时,增加了交易的障碍,减缓市场经济的交易速度,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也有悖于我国政府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理念。 比方继承案件中,需要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此要求比较严格,对证明上所表达的内容有规定,如死者的原配信息,有几个子女,父母是否健在,有无收养、抱养,有无非婚生子女,以及另一方在死者死后是否再婚,并且亲属关系证明上要加盖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章,异地的话,还得分别开亲属关系证明)。这次在公证处实习期间,有的人为了办公证,到处开证明,有的涉及异地更是麻烦,为了办公

14、证光找证明就跑了好多趟,有的人实在是不愿意跑了,就央求公证员通融一下,结果肯定不行的。 同时,异地的亲属关系涉及的继承,受理案件的公证机关必须给异地的公证机关发“协助调查函,需要对方给予司法协助,帮助核实情况。因此,对于“协助调查,我认为需要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协助方假设不配合后,被协助方的法定救济渠道具体有哪些,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因而,将不必要公证的纳入法定公证也不符合便民利民的原那么,进而影响交易。假设范围过小,将难以发挥公证其职能,无法最大限度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增加司法本钱,无法保护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不法侵犯。最终影响一国的政治稳定、经济进步、社会太平。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关于我国公证效力的解析,黄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期刊论文(政治与法律) 3.论我国的法定公证制度,张文丽,南开大学,学位论文 4.公证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从公证强制执行的视角,李汉昌 (责任编辑:李传超)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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