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那么,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XX市级生态乡镇
2、(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 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 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根底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管网收集系统建设等; 4、“绿色单位创立: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立等; 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 8、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工程。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态
3、专项资金的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纳入奖励范围; 2、申报工程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 3、申报工程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工程; 4、工程已落实建设资金; 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6、工程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工程,由投资者提出申请。 2、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方案
4、)、工程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工程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3、申请生态专项资金截止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审批 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原那么,结合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市生态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根底上确定奖励的具体工程和金额,报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 1、创立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奖励30万元;创立为国家级生态村的,奖励15万元。 2、创立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20万元;创立为省
5、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 3、创立为XX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10万元;创立为XX市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 4、创立为XX县区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 5、创立为国家级“绿色社区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立为XX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 6、创立为省级“绿色医院的,奖励3万元;创立为XX市级“绿色医院的,奖励1万元。 7、创立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2万元;创立为XX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 8、创立为省级“绿色饭店的,奖励2万元;创立为XX市级“绿色饭店的,奖励1万元。 9、创立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奖励2万元。
6、 10、创立为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每个奖励15万元(对创立合格水源保护区投资较大的,按照投资总额的50%予以奖励)。已完成创立的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按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根本标准进行年度考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个奖励5万元。 11、创立为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的,奖励8万元; 12、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工业企业通过环境标志产品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 13、乡镇(街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每家奖励50万元,集镇生活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奖励20万元。 14、其他工程奖励的具体额度根据投资规模、生态社会效益等确定。 第九条生态专项资
7、金的拨付 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根据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工程和额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生态专项资金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2、工程投资主体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汇报工程实施进展情况。 4、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催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收回生态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1)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2)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XX市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