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发202336号和上级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是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职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提供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第二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 第三条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对象为我市按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包括: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二
2、服现役期未满,按照有关规定并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以下人员不列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五条以下对象不再享受下述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政策待遇: 一已获得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不再提供免费学历教育; 二已经过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形式 第
3、六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形式分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以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 第七条退役士兵可在当地政府认定的承训学校院、机构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也可免试就读安置所在地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制为两年。 第八条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征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可享受原相应待遇。 第四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施机构 第九条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或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原那么上在退役士兵所在县市、区进行;县市、区现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学校院、机构满足不了
4、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经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等相关部门推荐,由当地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制订培训方案和招生简章。 第五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招生方法 第十二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应于招生的上一年月底前,将培训方案和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收费标准、报名要求等报县市、区民政局。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做好宣传和咨询工作,在办公场所、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5、。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安置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报名参加教育培训、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和复印件、?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第十四条当地民政局应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省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当地民政局应将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等及时提供应当地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部门,以及承训学校院和机构。 承训学校院和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
6、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当地民政局。 第十五条当地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填写?省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省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入学情况汇总表?,于当年3月底、9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进行复核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第十六条承训学校院、机构应指派专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入学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学员档案按现行渠道管理。 第六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那么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不断创新教育模
7、式和教育方法。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学员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并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后,承训学校院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 第七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就业效劳 第二十一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那么,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效劳工作。各承训学校院和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效劳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和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
8、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八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在校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在校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应用于在校学习生活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退役士兵参加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分别依据入学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凭发票给予2023元和3000元的补贴。实际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发票金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
9、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结算支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直接拨付承训学校院和机构。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 第九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农办、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军分区人武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每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预测,发动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工作,统计上报退役士兵报名、入学等情况,
10、会同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催促和对承训学校院、机构的考评。 第二十八条人力社保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承训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方案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效劳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效劳和指导,协同做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催促、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方案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做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催促、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
11、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军分区人武部负责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期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学校院和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双拥创立等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立,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所提及表格、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市区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法?、?市区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实施方法?自同日起不再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