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根本公共效劳职能,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住宅与房地产业开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必须看到,当前城市住房保障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有待进一步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局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仍然比较困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
2、国发(202223)24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23)57号)精神,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根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改进和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形
3、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旧城综合改造、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等多渠道并举、多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2223年底,根本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根本满足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市困难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根本完成已规划的现有旧XX县区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根本解决。按照这个目标,202223202223年期间,全市保障廉租住房家庭600户以上,新开
4、工经济适用住房15万平方米以上。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面和受益面 (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从202223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5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在202223年底前根本实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四)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补贴为主、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尽可能实行实物配租。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
5、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经到达廉租住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那么上实行货币补贴。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家庭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内。 享受租金补贴的,对城市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局部不予补贴;对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8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局部不予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超过保障面积局部不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
6、庭,实行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XX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法规定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局部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家庭,按廉租房租金缴纳方法收取租金;对租住直管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六)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各县(区)要采取新建、改建、收购、直管公房调剂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七)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
7、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4.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局部; 5.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1.建造、购置、维修廉租住房资金; 2.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3.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其
8、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对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
9、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地户籍、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补差等优惠政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到达16平方米的家庭和已购置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满足根本居住需求的原那么,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有效供应,对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23平方米。各县(区
10、)要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那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运作方式,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十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对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有购置能力的家庭,可通过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对符合条件但无购置能力的家庭,要尽可能在直管公房中以租赁形式解决;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县(区),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
11、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置商品住房。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上市交易。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置了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置其他住房的,应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
12、地收益等价款手续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所购其它住房的登记手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十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XX县区较远的独立工XX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案,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置的根底上,剩余房源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房源,由当地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置
13、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四)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旧城综合改造应遵循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相结合的原那么,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 定XX县区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定海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要求,力争到2023年底前,根本完成列入近中期改造方案的危旧房屋改造、低洼地段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修缮、“城中村整治等任务。各县(区)政府也应制定规划,加快旧城综合改造。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承担向农民工提供符合根本卫生和平安条件居住场
14、所的义务。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效劳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 (十六)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重点开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按照“总
15、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工程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到达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继续落实有差异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十七)积极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好中小户型、经济实用的人才公寓,为人才引进创造条件。人才公寓为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原购置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八)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城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方案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县(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工程和用地方案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202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十九)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解决好住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