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征用土地规章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收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长期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同意实行区片综合价、按年度给予永久性补偿的,其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业根底设施补助费等。 第三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按照依法征地、公开公平、分区定补、定期调整、年年结清、受益增值、永久补偿的原那么实施。 第二章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补偿方式为。参照征收征用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等因素,确定年度区片综合地价,按亩分年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2、实行永久补偿。 补偿标准为: (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农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6002023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2023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4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20230元; (二)除县城外,在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农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4008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为3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之外,征收征用农用地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30070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征收征用未利用土地
3、的区片综合价每亩每年260元、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每亩每年50元。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县人民政府每五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按本方法已取得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调整前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1+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指数)。 第三章补偿费用资金来源 (一)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政府征地调节资金,包括本级政府土地收益局部和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局部等。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补偿费用财政专户。土地补偿费用所需资金根据工程隶属关系由县、乡镇(
4、办事处)分级负担,全部纳入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第四章补偿程序 第八条土地补偿费用兑付程序: (一)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认被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数额;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补偿合同; (三)县财政部门XX县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合同; (四)补偿合同规定兑付之日前20日内,由被征收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乡镇(办事处)与县财政部门结算年度土地补偿费用; (五)相关乡镇(办事处)将土地补偿费用及时存入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按补偿合同将土地补偿费用及时兑付到相关农户。 区片综合价的90%补偿到户,2023%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也可以调整分配比例。 土地用途调节补偿费全部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被征收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土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的账目,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严禁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