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审计问责的思考 行政问责制是法治国家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一种最根本、最常用的行政制度。通过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活动、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处理处分违规违纪问题,并提出相应审计建议,以加强和改进被审计单位的履职能力就是一种事实上的审计问责。审计问责对于推进建设责任、高效、法治、廉洁政府有着重要意义。 一、实行审计问责的必要性 一是满足社会公众呼声的要求。随着近年来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与“审计风暴相对应的“问责风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二是树立审计工作权威的需要。现行审计工作对“事多,对“人少,经济处分多,行政问责少,很
2、难实现审计监督的“到位,长此以往,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必然受到影响。三是审计工作开展的结果。审计问责的前提是要分清责任,责任查清后对相关人员的问责那么水到渠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问题要查深查透,必须要有铁的事实,做到“铁证如山,这也是审计工作质量提高的必然结果。 二、审计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问责尚未形成有序状态。一是问责范围不够明确。如哪些问题应当对集体问责、哪些问题应当对个人问责;哪些问题应当对领导干部问责,哪些问题应当对经办人员问责等。二是问责方式界限不够清晰。现行审计问责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一般问题责成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但不构成案件线索的由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3、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和构成案件线索的移送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三种方式的选择没有硬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受到执法人员的原那么性和职业判断的影响。三是问责结果跟踪机制不够健全。对责成单位自行处理的结果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导致局部单位漠视审计问责,所查问题屡审屡犯。对于移送有关部门的案件线索,虽然已经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制度,但仍存在局部处理结果反响不及时,甚至不了了之的现象,审计机关对此也无可奈何。 2.审计问责力度有待提高。实践中,审计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已经做出处理,但离真正的问责尚存在一定差距,问责力度有限。如针对单位集体进行问责的多,对个人进行问责的少,实施的经济处理处分多,追究民
4、事刑事责任的少等。 3.审计问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关注不够。如局部单位挪用专项资金搞“形象工程等行为,外表上反映的是资金挪用行为,其背后那么隐藏着领导干部追求升官发财等个人目的,如果只对外表问题进行问责,远达不到审计问责的最终目的,而且有可能导致问责方向产生偏差。 三、强化审计问责的几点建议 1.健全制度体系,推进审计问责标准化。一是赋予审计机关与其职责相对应的处理处分权,既要有对“物的权,也要有对“人的权,二者配合使用,才能实现审计机关对责任人的同步问责。二是完善审计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标准审计问责范围、问责方式和对问责结果的跟踪,解决审计问责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问题
5、。三是完善其他相关监督检查、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形成整套制度体系,使审计问责制度进一步标准化。 2.拓展审计问责领域,深化审计问责内容。一是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问责。重点关注开展战略制定和重大建设工程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以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决策出发点,以及决策是否坚持从实际出发,是否以科学的政绩观和开展观开展工作等。二是加强干部任用失职行为的问责。重点关注是否严格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作用条例办事,是否存在封官许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审计机关内部问责。主动建立自我监督和被监督相结合的问责机制,最大程度上减少自身失职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主动承担责任,做到正人先正己,用坚决的“纠错力保证审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3.整合多方力量,建立多元问责体系。建立以审计机关为主,相关单位、监督检查机关和社会舆论为辅的“大问责体系,发挥不同部门的作用,促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公共意志得以真正实现。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