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内部劳动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1条为标准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
2、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那么,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6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6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3、。 第1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1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2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4、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
5、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1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第17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第18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
6、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第1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第20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五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那么 第21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4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保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成心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10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篇:企业内部劳动保障
8、制度XX市依莲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制度 第一章 第1条为标准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依莲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是指依莲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3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
9、德等义务。 第5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那么,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那么,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8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9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
10、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0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1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1 个
11、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6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7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
12、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8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
13、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方案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14、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那么。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以下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2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3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