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实践与思考 的行政执法的旧体制、旧模式、旧框架,使业务结构设置趋向科学合理,市场监管效能得到有效释放,行政执法力度全面加强,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高效科学、运转有序的新型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工作机制。 但是从市场经济秩序管制的现状和经济社会健康开展形势的需求,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任务、目标等方面来看,无论是行政执法体制的构建,还是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还是行政执法权的配置、管理机制和制度供给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科学调整和大胆实践。笔者从xx市工商局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实践入手,通过剖析现状,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深化工商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这
2、一课题有所助益。 一、工商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实践探索 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旨在解决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中低效、混乱和不统一的行政管理、专项执法、监管维权和行政处分行为,以顺应行政机构精简效能化、行政事务管理集约化和行政执法法治化的开展趋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是指将系统内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消费维权、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和相关内务管理等行政权力集中起来,实行“一揽子管理,整合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统筹各项业务管理和监管执法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办案的知识化、标准化和社会化。新华词典对“相对一词的解释“是属于哲学范畴,与绝对相对,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相对集中
3、行政执法权与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相比,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宽大,领域更广泛。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权管理,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扰民等诸多问题。 xx市工商局在近年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方面,主要做出了以下探索: (一)围绕事权,推动行政职权集约归并。按照机关内设机构以综合性领导、组织协调、指导效劳和内部监督为主,直属机构以业务职能指挥组织、协调指导、效劳督办和检查考核为主、基层所(分局)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主力军的职能定位,xx市工商局将原来由机关科室承担的个体、企业、商标、广告等所有的登记管理职能全部归并到登记注册分局,12315申(投)诉中心等市场
4、管理的相关职能归并在市场标准管理分局,将企业年检、个体登记、案件核审和中介市场、建筑市场监管等适应下放的管理权限由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下放到基层所(分局),市局科室不履行行政执法具体业务,从而标准了市局科室、直属单位和基层所(分局)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形成了工商系统机关科室政务工作综合性指导、直属单位行政执法统一性组织和基层所(分局)具体性落实的三级行政职权运作体系,构建了以三个直属单位为骨架的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经检执法和消费维权相对集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格局。 (二)围绕办案,推动经检执法统一协调。针对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优、多头执法,合力不强等弊端,xx市工商局把原来属于公平交易分局管
5、辖的12315申诉举报和系统案件管理职能适度剥离,进一步推动公平交易分局摆脱事务性工作束缚、专司执法办案和经检指导职能,同时将全系统经检业务统一纳入公平交易分局直接领导,执法办案实行“统双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公平交易分局设立经检大队,下设7个直属经济检查中队和14个基层所(分局)经检中队,经检大队、经检中队业务上直接接受公平交易分局领导,经检大队人员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制,工资待遇直接与包片基层中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基层经检人员实行属地和公平交易分局双重管理,双向考核,构建了相对集中的经检执法工作体系和统一集中的管理运作机制,促进了工商内部行政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体合力的有效集聚,形成了职责明
6、晰、责任明确、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内部运转模式,执法阻力得以化解,执法效能有效激活。 (三)围绕管理,推动执法案件集中控管。为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案件分散管理带来的案件无故消失、随意减免、处分不到位、徇私枉法等弊端,xx市工商局在法规科、执行室、公平交易分局案审股各自职责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推行责任管理人员合署办公、一条龙效劳,将立案、初审、核审、通报、执行、归档实行集中管理,实现了全系统所有行政处分案件统一标准、全过程监控,从而提高了案件核审效能和管理水平,强化了案件流转限时办理、案件流失跟踪督办、案件执行落实到位,解决了以往衔接不够和督办不力的难题,减少了工作摩擦和运转时间,降
7、 第二篇: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思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思 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分、执法扰民、推诿缺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弊端,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进行了试点和探索。从试点和探索中可以看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定化、标准化、统一化和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必须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努力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看,城市行政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是对城市经济社会等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在传统体制下,城市行政
8、执法体制与职能的不标准、不统 一、不明确等问题十分突出。从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来看,大局部法律法规都是由“条或者“块提出草案,然后交人大或政府审议批准实施,这样就难以超脱地方、部门利益的狭隘眼界,往往会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从具体实施来看,由于各个有城市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存在“条与“条的关系难以理顺,“条与“块之间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出现了行政执法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如:城建部门的建筑装饰与轻工部门的室内装饰、城建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客运汽车管理、城建 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广告管理、工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管理、卫生部门与药品监督
9、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等等,这些部门执法交叉点多,容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处分、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扰民等现象。另外,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幌子,不顾地方经济开展,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违法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而是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少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亵渎法律威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以XX市为例,近三年来该市共办理了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破坏经济环境案件48件,给予纪律处分41人,实施责任追究12人。这些部门和人员虽然受到了处理,但是由
10、于传统的城市行政执法内在的原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下,根本上是每一部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都相应地设置了一个执法部门,建立了一支执法队伍,结果造成了从事城市行政执法的部门机构林立,队伍迅速膨胀。以XX市为例,尽管经过大刀阔斧地机构改革,该市符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仍然达167个,这些部门80涉及到城市管理。人们形容城市行政执法管理部门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满街都是大盖帽。由于行政执法力量分散到众多的行政执法部门,加之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管理与执法协调不够,相互推诿,导致管理不到位甚至缺位、执法力量明显缺乏、执法力度不
11、够、执法内耗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控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造成政府资源的大量浪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对执法资源是一种优化配置,能够实现“一队多能、一员多用,能有效减少政出多门、多头执法、重复处分,克服多支队伍费 用高的弊端,有利于政府把财政资金集中使用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最需要的地方,以较低的本钱取得较高的管理效益。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制度,使管理审批权、行政处分权和执法监督权三者别离开来,由多头执法管理向统一执法管理转变;由突击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转变。这样有利于克服主管部门既当运发动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抑制行业不正之风,减
12、少行政执法腐败现象。同时由于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处分权限进行了界定和细化,明确了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杜绝那种“有利可图的抢着干,无利可图的踢皮球的问题和现象,发挥各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和执法水平,改善城市软环境。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难 点 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领域,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局部行政处分权,以及省、市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的其他处分权。从实践中发现,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
13、分权制度存在以下困难: (一)利益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一种新的行政执法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转要求与原有的行政执法体制相比,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审批权,实现了行政审批权与行政处分权的别离;行使集中处分权的机关由行使某一个方面的处分权,变为行使几个甚至十几个方面的行政处分权,表达了行使管理权部门与行使处分权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一来,少数地方和部门利益短期内可能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思考 第三篇: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思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思考 为了解决城市管理体制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分、执法扰民、推诿缺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的弊端,近几年来许
14、多地方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进行了试点和探索。从试点和探索中可以看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定化、标准化、统一化和专业化 的有效途径,必须与时俱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努力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看,城市行政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是对城市经济社会等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在传统体制下,城市行政执法体制与职能的不标准、不统 一、不明确等问题十分突出。从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来看,大局部法律法规都是由“条或者“块提出草案,然后交人大或政府审议批准实施,这样就难以超脱地方、部门利
15、益的狭隘眼界,往往会出现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从具体实施来看,由于各个有城市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存在“条与“条的关系难以理顺,“条与“块之间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出现了行政执法的“交叉点和“空白点。如:城建部门的建筑装饰与轻工部门的室内装饰、城建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客运汽车管理、城建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广告管理、工商部门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管理、卫生部门与药品监督部门的药品质量管理等等,这些部门执法交叉点多,容易导致多头执法、重复处分、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扰民等现象。另外,少数行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幌子,不顾地方经济开展,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违法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而是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少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亵渎法律威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以XX市为例,近三年来该市共办理了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破坏经济环境案件48件,给予纪律处分41人,实施责任追究12人。这些部门和人员虽然受到了处理,但是由于传统的城市行政执法内在的原因,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体制下,根本上是每一部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都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