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低保工作调查核算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对城乡低保对象界定的精确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统一低保对象准入标准,我县要全面建立以乡镇为责任主体的低保对象调查核实、评估工作制度。 一、各乡镇要成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核算评估中心,负责辖区范围内低保对象评估确认工作; 二、“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对辖区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的调查、核算、评估;2.参与和监督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听证会;3.组织对纳入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4.负责对辖区低保工作各类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5.负责对辖区内低保工作中消逝违规、违纪等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各乡镇“评估中心要建立评估工
2、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党委确定一名领导同志担当组长,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小组成员由其它相关领导、民政所长、民政助理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四、各乡镇要建立低保对象调查核算评估人员队伍信息库,建立备案名册。开展调查评估前,由评估小组组长牵头,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核查小组实施低保调查、核算、评估; 五、调查核算评估工作完成后,要求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听证会。各村(居)委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要事前三天向乡镇“评估中心进行书面报告; 六、评估程序完成后,由乡镇主要领导和评估小组组长分别签署意见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要准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核查觉察,有工作程序不到位、资料不健全、群众举报有违纪违规等状况的,要准时开出转办单,要求乡镇限期核查订正。处理订正后要按要求在回访单上签署意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存档。 八、对已经查实,有工作程序不到位、资料和手续不齐全的要准时退回,不予审批;对有违纪违规等状况且拒不订正的,要提请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