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运营,应当恪守本方法。第三条食品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运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食品运营者对其运营的食品平安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进
2、展监视治理。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视治理部门加强沟通、亲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条鼓舞和支持食品运营者为提高食品平安水平采纳先进技术和先进治理标准。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平安信息,为公众征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举报食品运营中违犯本方法的行为,有权理解食品流通平安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运营第九条禁止食品
3、运营者运营以下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消费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消费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
4、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别需要明令禁止运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停顿运营的食品,在食品消费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能够接着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消费者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条从事食品运营,应当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
5、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运营。食品运营者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运营要求的,食品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顿食品运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一条食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平安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平安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装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做好对所运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运营活动。第十二条食品运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运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
6、进展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前方可从事食品运营,其检查工程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截了当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三条食品运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鼓舞其他食品运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运营方式的食品运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展食
7、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材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运营企业备查,也能够采纳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运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运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六条鼓舞食品运营者采纳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要求记录的事项。第十七条食品运营者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
8、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十八条食品运营者对储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展检查,查验食品的消费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九条食品运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食品运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运营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食品运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别要求,防止穿插污染。第二十条食品运
9、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平安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明晰、明显,容易辨识。食品运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本卷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品运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鼓舞食品运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别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运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买卖市场的创办者、食品运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治理义务:(一)审
10、查入场食品运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运营者的食品平安治理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运营者的运营环境和条件进展检查;(四)建立食品运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运营者的根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运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情况等信息;(五)建立和完善食品运营治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运营者的培训;(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平安治理义务。食品集中买卖市场的创办者、食品运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觉察食品运营者不具备运营资历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觉察食品运营者不具备与所运营食品相习惯的运营环境和条件的,能够暂停
11、或者取消其入场运营资历;觉察运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立即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第二十三条食品运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运营者觉察其运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立即停顿运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消费运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顿运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食品运营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停顿运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能够责令其停顿运营。第二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伪或者夸张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
12、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伪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与食品消费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食品运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平安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运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操纵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鼓舞食品集中买卖市场的创办者、食品运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运营企业装备必要的检测设
13、备,对食品进展自检或者送检。第三章监视治理第二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年度监视治理打算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平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视治理措施。第三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视检查。食品运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监视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记录监视检查的情况,觉察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视检查人员和食品运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
14、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视检查记录中载明。监视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治理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运营者食品平安信誉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视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运营者停顿运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运营者的食品平安信誉情况作为企业信誉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誉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誉记录的食品运营者增加监视检查频次,加强监视治理。第三十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运营者运营活动的日常监视检查;觉察不符合食品运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运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第三十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视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