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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汇报.docx

1、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汇报 20xx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2312号),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下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2223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法20222341号),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我部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开展了清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建设部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对于行政法

2、规、规章清理工作,部里高度重视。汪光焘部长与主管法制工作的傅雯娟副部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指示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通知要求落实好此次清理工作。根据部领导指示,政策法规司研究确定了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的清理工作小组,确定了具体负责的人员。3月8日,政策法规司召集各有关司局开会,传达了国办通知和部领导批示精神,并对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请各有关司局于4月底之前提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清理意见。3月9日,以建设部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征求部门规章清理建议的通知(建方法函202223134号),请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我部发布的规章提出清理建议。5月11日,傅雯娟副部长主

3、持召开了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清理工作,要求各司局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一思想,加快清理工作进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清理工作。5月,政策法规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各方面反响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作了协调沟通,在此根底上提出建设部关于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并经5月29日部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31日,建设部关于报送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的函(建法函202223186号)报送国务院法制办。6月以来,政策法规司组织专门人员,在各司局和地方提出意见的根底上,对所有部门规章逐一进行研究。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7月至8月,政策法规司根据研究情况提出部门规

4、章的清理意见,经与各司局协商,形成统一的意见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9月,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开展有关规章的废止、修改工作。2023月,将规章清理工作总结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三、工作体会一是,清理工作十分必要。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于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和促进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现行行政法规、规章中,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已被新的法律规定所代替等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不利于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有害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例如,建设行政法规中,城

5、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方法的主要内容已经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代替;关于用侨汇购置和建设住宅的暂行方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局部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的局部内容与物权法规定不符、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局部规定与水法的规定不符;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定的一些许可,已被国务院所取消。对这些行政法规,及时采取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措施,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清

6、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各方的积极参与。行政法规、规章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现在各单位都很重视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将“立法作为一个确立本单位职能,标准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对已经公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宣布失效等工作不太重视,尤其是对涉及行政管理权(如行政许可等)的条文的清理没有积极性。领导的重视是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领导重视有助于统一大家认识,减少阻力。各方的积极参与是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清理工作涉及有关单位的职权或者说是利益,如果相关单位没有积极性,不予以配合,清理工作将举步维艰。三是,清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建立长效机制

7、。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清理工作作为立法工作的一局部,需要长期坚持。虽然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数量已经不少,但可以预计这个数量还会不但上升。受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限制,即使是在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时也难以完全做到法律规定之间相互衔接,还会出现例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平行法之间规定不一致等情形。因而,清理工作还将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需要研究的问题是,能否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取代现行这种自上而下的一次性的清理行动。如果将清理工作的内容提前到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环节,可以减少法律规定之间冲突带来的危害,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建议确立一种机制,在公布新的行政法规、规章时,就已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宣布实效等问题一并处理。 四、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此次清理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规章需要予以修订,而清理工作需要在2023月底之前完结,我们感到时间过紧,难度较大。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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