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质量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责任制度 编制单位:贵州顺厦建设工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城北二级客运站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职责,确保城北一级客运站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上级部门规定以及而制定。 第三条本工程实行“工程法人(工程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章建管局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管局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完成对质量体系的建立。 第五条根据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规模和工程特
2、点,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依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程开工初期应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方针及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条建管局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水利部质量与平安监督总站海河流域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管局应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各自的质量体系,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管局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抽检。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条建管局抽查监理单位监理日志、施工单位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记录及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建管局在工程质
3、量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单位。 第三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向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现场派出相对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工程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必须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主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技术问题,并签发设计图纸。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各种试验等,检查与催促施工过程中常规质量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收到施
4、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后,审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向施工单位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方可正式开工。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四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根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
5、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平安需要并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本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6、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合同规定,严格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质量标准,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建的水利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和分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检查实行“三检制,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建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专职质检机构和专职质检员,接受监理工程师常规施工质量检查和控制工作,同时,要主动接受建管局质检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专职质检机构、专职质检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有关资料,必须在申请开工前交监理单位,经审查确认后备案,作为施工单位开展质检工作和监理单位及建管局进
7、行检查的依据。对专职质检机构、人员和设备不合格或不落实的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开工令。在施工过程中,专职质检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核定,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做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日记、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大事记、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试验、鉴定资料、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等有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监理单位。 第三十条出现影响施工的技术问题,施工单位应请现场监理工程师研究解决,假设监理工程师解决不了,应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由建管局、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的技术会议共同研究,作出决策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三不放过的原那么,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向监理单位递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原那么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向工程法人(建管局)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建管局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