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居民救助指导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根本生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方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我县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二、实施原那么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
2、那么;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那么。 三、部门分工 县民政部门为本县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四、享受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根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按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
3、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三)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提供材料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四)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当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七、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1、县财政预算; 2、福利彩票公益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上级下拨资金; 5、其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二)资金筹措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那么,县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临时困难救助基金依
5、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八、责任追究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城乡居民必须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从事临时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民对发放临时困难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其它事项 (一)本方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总结(1)全县居民救助指导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根本生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方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2)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