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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新编.docx

1、第一条为加强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一篇:第一条为加强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贡山县人大常委会标准性文件 备案审查方法(草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标准性文件,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制定或通过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方法、命令等文件的总

2、称。 第三条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标准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分类、归档,在标准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那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1制定标准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县人大常委会联系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各委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标准性文件审查机构,负责对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标准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报备单位及文件范围 第五条 报备标准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 (二)

3、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经县政府批准以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名义发布标准性文件的工作部门;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标准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方法、规那么、细那么、通知、通告、意见; (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有关工作部门发布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之间联合发布的,本条第 (一)项所列文件。 第三章标准性文件的报送 第七条制定标准性文件的机关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备案的承办工作,并于标准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审查。 2第八条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标

4、准文件材料,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分送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标准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制定标准性文件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报送标准性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依据; (四)制定说明。 备案材料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同时报送标准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条标准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发标准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制发标准性文件的依据; (三)制发标准性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制发标准性文件过程中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情况,对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矛盾协调

5、情况;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六)贯彻实施该标准性文件所需要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第十一条应当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标准性文件材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报送。 第三章标准性文件的审查 第十二条收到备案机关报送备案的标准性文件材料后,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备案,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应当报备的标准性文件的,告知制发机关; (二)材料不齐的,通知制发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 (三)不符合备案格式的,通知制发机关限期补正或者按照规定格式重报; (四)未在法

6、定期限内报备的,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五)符合备案条件的,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批示送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初审未发现问题的,填写初审意见表,连同标准性文件交回法制工作委员会立卷归档;初审发现有问题的,提出审查建议,由标准性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标准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标准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说明申请审查的理由并附有关依据。 第十四条标准性文件审查的重点: 4 (一)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级标准性文件XX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是否越权设定行政处分、行政强

7、制措施; (三)是否违法或不适当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工程; (四)是否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发布标准性文件。 第十五条对以下标准性文件,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开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分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十六条审查备案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制定机关应及时提供;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及时回复。 第四章标准性文件审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

8、七条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备案的标准性文件不适当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5 (二)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八条主任会议采取以下方式作出处理决定: (一)责成制定标准性文件的机关修改、变更或撤销不适当标准性文件; (二)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情况作出撤销标准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九条对需要修改的标准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并重新发文或者公布。新修改的标准性文件要重新进行

9、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对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标准性文件,只审查审查涉及政府工作方面的内容,认为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在按相关程序办理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建议不被采纳的,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标准性文件或不按规定期限变更或撤销不适当标准性文件的,由常务委员办公室予以通报,被通报机关应按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或办理,进行备案审查。相关单位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标准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6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贡

10、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理论、实践与思考 对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标准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1、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审查,指的是前述两类标准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标准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做好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能充分表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价值标准,标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最大范围内反映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使权力的行使不致于脱离民主与科学的准那么,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 1谋利益。 对标准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是保

12、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对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主张和维护权利。通过有效的审查监督,还可以发现标准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从而催促整改、促进工作,更好的效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 根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规定,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13、,由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具体到市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备案审查的标准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其他标准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很难界定的问题,比方市政

14、府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具备标准性文件特征的文件是否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是不是标准性文件,党政联合制发的标准性公文能否开展审查等。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来考虑: 1、对于市政府制定的没有以决定、命令等文体发布、但符合标准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应当以文体作为判别标准,应当根据内容将其作为标准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2、对于县(区)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期间作出的决议,虽然外表上看篇幅小、内容少,但有些决议是对相关报告的评价,同时内容大都符合标准性文件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例如: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6月28日通过的关于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方法的决定,以及2023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XX市学雷锋志愿效劳管理方法(试行)的决定等。 3、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内容以政府工作为主且具备标准性文件特征的,如果确有备案审查的必要,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汇报,经市委同意后进行备案审查。 三、备案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标准性文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和监督法第三十条已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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