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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法疑难问题.doc

1、保险法疑难问题 保险法疑难问题 一被保险人、投保人权利义务问题 1、对保险车辆转让后而保单未批改,保险车辆的受让人是否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福建高院 2、在保险法条文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给第三者。第三者可否作为原告以保险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福建高院 3、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有何区别。是专有制度。还是代理权的延伸,或债权转让。福建高院 4、人身保险合同中阐述了受益人的名称,还阐述了受益人的关系,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的关系不存在了,受益人是谁呢。福建高院 5、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合同中同时指定几个受益人,那么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如何确定。福建高院 6、保监会以及保险公

2、司内部制订的条款未经投保人签字确认,该条款对投保人是否有约束力。福建高院 7、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条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出险通知义务,对于没有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其死亡那么,继承人是否要履行该义务。如果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履行通知义务,该怎么适用该条款。福建高院 8、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福建高院 9、保险公司提供投保单,被保险人公民提出不是其签字,保险公司是否应就投保单的真实性继续举证。浙江高院 10、在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如何处理。上海高院1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如何

3、把握,“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上海高院 12、当事人在投保人寿、疾病险时瞒报病情,但出险疾病和前述瞒报疾病没有任何联系,如何处理。北京高院 13、理赔权转让后的保险金请求主体认定。江苏高院【背景材料:2023年1月12日,厉某在保险公司对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期间自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2月4日,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6万元。2023年4月4日,该车辆驾驶员夏某在高速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车辆被拖至停车场两天后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全部烧毁。2023年4月29日,厉某与杨某签订协议转让2023年4月4日事故的一切理赔权利。厉某、杨某在协议上签字

4、,保险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2023年4月30日,保险公司对上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以批单方式变更为杨某。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失险进行理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约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 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观点一:2023年4月29日厉某与杨某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盖章确认。该协议转让的是保险金理赔请求权,与杨某在火灾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无关,只要厉某在火灾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杨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

5、理赔。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该车是否属于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保险公司应承当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不能免责。观点二:保险公司批单之前,其与杨某均明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火灾,而杨某在与厉某签订理赔转让协议、保险公司批单时,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批单为无效合同。杨某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杨某对于火灾发生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其应提交公安或者消防部门关于火灾发生原因的鉴定。否那么根据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承当保险责任】 1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重合时,车上人员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重合

6、时,保险理赔先后顺序如何掌握。河北高院 15、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间接损失,如承包费、营运损失、拖车费、停车费、租车费等是否应该赔偿。河北高院 二保险合同的问题 1、“无责免赔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云南高院 2、保险人在免责条款中约定“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以上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中的“污染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污染还是不可抗力的污染。福建高院 3、保险合同中的性质区分。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一些险种,如:医疗费用险、车上人员险、座位险等,既与人身险相关,又兼具财产险的某些特征。由于保险法对这些险种的性质未作区分、归类

7、,因而在实体处理时容易产生争议。问题: 一、如何界定险种的性质人身险、财产险; 二、适用填平原那么的范围与条件; 三、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在财产损失范围内,向加害人追偿。福建高院 4、医疗保险多份投保的效力及理赔原那么。一些医疗保险合同允许投保人一次同时投保数份,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实际支付的费用。问题: 一、可否认定保险与合同有效属人身险性质。 二、可否按保险金额总和而不是实际费用额理赔。福建高院 5、保险合同中的非医保费用问题。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约定,非医保费用不属于理赔范围。当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法院一般判决侵权人全额赔偿医疗费用。现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法院判决给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承当赔偿

8、责任,法院可否支持。非医保局部不予理赔的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案件事实:2023年4月3日21时55分许,原告驾驶闽b91171号小轿车,途经324国道线94km处时,刮碰到 站在路旁的陈宝,造成陈宝受伤,达十级伤残,经涵江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本领故全部责任。为此,原告为陈宝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贰万玖仟元。在陈宝诉张金花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莆田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涵民初字第3301号判决书认为:张金花已赔付给陈宝人民币29000元,应对抵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当的赔偿额对抵金额可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另行结算;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陈

9、宝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判决生效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其已支付给陈宝的29000元赔偿款,因被告拒绝支付。致引起诉讼。争议焦点:涵江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原告应赔偿给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能扣除非医保费用。处理意见: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涵民初字第330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原告已赔付给事故受害人陈宝人民币29000元,应对抵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当的赔偿额。故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9000元。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关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的约定,属实质性免责条款,因被告没有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主张陈宝的医疗费

10、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高院 6、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如何界定。福建高院 7、关于保险合同中个别词语如何解释。疾病、意外事 保险法疑难问题.doc免费为全国范文类知名网站,下载全文稍作修改便可使用,即刻完成写稿任务。 支付6元已有11人下载 下载这篇word文档 故的范围如何界定。福建高院 8、人身保险合同没有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死亡时,受益权归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如果被保险人有遗嘱,受益权是应归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呢。福建高院 9、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赔偿问题。肇事车辆肇事者逃逸或无证驾驶等情形,按保险合同商业险约定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情形之一,能否支持保险公司

11、拒赔。福建高院 10、车辆未年检,停放在家因洪水被淹,投保人将车辆修理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修理费,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福建高院 11、车辆因洪水被淹,投保人报险后,保险公司未一勘定损,投保人按保险公司的指示将车辆拉到4s店进行修理,在4s店保险公司仍未进行二勘定损,修理完毕后,投保人根据实际修理票据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修理费用过高只同意赔偿一局部,其主张是否应予支持。福建高院 12、关于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问题,能否对认定标准及告知的方式等予以明确。福建高院 13、财产保险案件中,有些关键词保险合同中未做文义解释,致使理赔时出现争议,在

12、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己方主张时,法院应如何解释保险合同之关键词。福建高院 14、保险合同约定“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 场所修理、养护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维修完毕后,维修工人将车辆做上路测试是否修好时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主张免责。福建高院 15、a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条款中约定因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责任。后a无证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车辆负全责,即无证驾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因果联系。a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有二:一是保险条款有约定,二是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假设赔偿会助长违法行为。法院该如何处理。

13、福建高院 16、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商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认定。保险公司和车主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不承当车主赔偿责任中的非医保用药,该情形是否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导致条款无效的情形。福建高院 17、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纠纷产生后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江西高院 18、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车辆投保了自燃险,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着火原因不明的不赔,当事人应如何举证证明“原因不明。江西高院 19、如何确定非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上海高院 20、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是否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成立。 上

14、海高院 21、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上海高院 22、投保人不知道承保危险疾病已发生,能否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上海高院 23、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指定医院或维修点的效力如何认定。上海高院 24、保险合同一般均有关于免责条款或限制条款的“保 险人声明,如果投保人签字确认,可否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相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属弱势群体,即使保险人已明确向其说明免责条款含义,但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根本相同,投保人不在此公司投保,到别的公司投保条款也是根本相同,如何保护投保人权益。能否考虑对有些不公平的条款,即使保险人尽了说明义务亦属无效。辽宁高院 25、在人身保险

15、合同中,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假设想解除保险合同是否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不能解除合同,而投保人又无力支付保险费用,该如何处理。河北高院 26、保险公司未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但收取了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该怎么认定。保险人预先收取保险费是否可以认定其与投保人建立或者必定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广东高院 27、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与承保的利益不一致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人的责任问题。广东高院 28、关于仅交纳保费未签订保险合同对合同成立和有效的影响以及交纳保费对保险责任的影响。新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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